徐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徐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7〕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鞏固城市綠地建設成果,保證養護質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和《徐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徐州市主城區內的城市綠地。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和附屬綠地等。
第三條 徐州市園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綠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綠化管養標準和考核辦法,依法加強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指導、統計、檢查、考核、評比、獎勵等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地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按照下列分工實施管理:
(一)市管綠地專指雲龍湖風景區及其周邊道路綠化、迎賓大道、“三場兩路”(彭城廣場、淮海廣場、人民廣場及淮海路、中山路)、濱湖綠地、市屬公園、迎賓遊園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綠地,由市級負責養護管理。
(二)區管綠地包括轄區內的道路綠化、區屬公園、街頭綠地、防護綠地等,由區級負責養護管理。
(三)條管綠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門各自負責管轄地段範圍內配套綠地的養護管理。
(四)自管綠地包括居住區綠地和單位綠地,由該居住區責任管理單位及綠地權屬單位負責養護管理,並接受所在轄區園林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養護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綠化管理制度,落實人員、資金和設備,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賬制度,嚴格履行管理責任。
第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和防護綠地等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經費按照市、區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園林等部門參照《江蘇省城市綠地養護管理預算定額》、當年綠地養護管理的總量等資料編制本級綠地養護經費計畫,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級財政投資的新增綠地,養護期滿並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移交到綠地所在區進行養護管理。
城市重要道路、地段和區域新增的公共綠地,經市政府同意,可以納入市管綠地,移交市園林局或市容與城管執法局負責養護管理。
第八條 城市綠地養護費用標準由市財政局、園林局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九條 綠地的養護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招投標確定綠地管養公司。
未取得綠化公司資質的公司,不得從事綠化建設和管護活動。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園林局應當加強綠化養護管理經費投入、使用情況、管理效果的檢查、考核與評比。
第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化考核體系和綠化公司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區級政府、市有關責任部門年度綜合考核和目標管理體系,對綠化管理不合格或發生重大毀綠案件的區及部門,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獎勵資金,對完成年度綠地養護管理目標的予以獎勵。具體考核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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