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國小教學環境和秩序管理規定

《徐州市中國小教學環境和秩序管理規定》在1995.04.06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中國小教學環境和秩序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4.06
  • 實施時間:1995.04.06
經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教學環境和秩序管理,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所有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國小、幼稚園教學環境和秩序的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應當切實加強校園內部的環境和秩序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校園環境應當整潔、衛生,實行綠化、美化、硬化;校園結構布局應當合理,校園內應當有教職工和學生活動及腳踏車停放的場所。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保衛工作,使學校能夠按照國家頒布的教學計畫開展正常的教學活動。
第四條 學校不得將校園用地範圍內的學校用房改作對外經營的飯店、舞廳、錄像廳、遊藝廳等營業場所。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校、並校或停辦學校。確實需要的,須經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應當給予等量賠償。
未經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學生停課參加社會活動。
第六條 嚴禁宣揚暴力、兇殺、色情、恐怖、迷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在學校傳播。嚴禁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和向學生宣傳宗教、封建迷信。
發現有前款行為的,由學校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無理取鬧、擾亂學校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學校用地,嚴禁在學校內建築、放牧、種植作物、打場、堆物、取土、採石。
發現有前款行為的,由學校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 校外機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學校,不經允許,校外人員不得進入學校。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學校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從事以師生為消費對象的盈利性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學校校園周圍建築物不得影響教室採光、通風,建築物與校園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中國小校建築物設計規範》的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規劃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不得設檯球室、遊藝廳、錄像廳、歌舞廳等營業性場所,已設的,應限期停業。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文化、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學校門前和兩側200米半徑內不得設農貿市場,不得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嚴禁在學校附近設立帶有噪音、怪異氣味及病源傳播的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環保、公安、衛生、規劃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學校周圍400米半徑內不得開山採石。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礦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學校管理不當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學校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追究學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認真查處;有關行政機關不認真查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查處。
行政機關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糾正,並視情節追究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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