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縣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試行)

彭山縣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試行)
一、職 責1.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和文化部《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2.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
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
4.鄉鎮人民政府是文化站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農村民眾文化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文化站和農家書屋的作用,讓人民民眾充分享受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成果。
二、職能和服務
5.文化站的主要職能是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
6.文化站通過以下方式履行職能,開展服務:
(1)舉辦各類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民眾求知致富、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2)根據當地民眾的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民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民眾文藝骨幹。
(3)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
(4)在縣級圖書館的指導下,開辦圖書室,開展民眾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民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
(5)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
(6)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蒐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7)協助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
(8)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或事故,依法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上報。
7.文化站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保障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文化站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
三、檢查考核
8.縣文體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檢查、考核。具體檢查考核評分表附後。
9.年度檢查考核總得分=檢查考核得分+加分。
加分辦法:獲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別加4、2、1分;獲省、市、縣級文化、體育、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表彰的,分別加2、 1 、0.5分;在省、市、縣級大會上進行經驗交流的,分別加3、2、1分。
10.縣文體局每季度對資產管理、對公眾開放、民眾性廣場健身、電影放映活動等方面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得分按季度考核平均分值計算。其餘工作在每年12月集中考核。
四、獎 勵
11.各文化站年度考核等次根據年度檢查考核總得分確定,得分第1至第4名為一等獎,得分第5至9名為二等獎,得分第10至第13名為三等獎。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12.對獲得一等獎的文化站,優先推薦參加省、市、縣有關評先選優活動。
13.各級財政安排的文化站工作經費,除15%專項用於鄉鎮、村(社區)文體專乾及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外,其餘85%全部劃撥文化站用於工作和活動經費,年度考核獲一等獎的按平均數的120%獎勵,獲二等獎的按平均數獎勵,獲三等獎的按平均數的80%獎勵。
五、附 則
14.本辦法於2011年起開始試行。青龍、觀音、公義、謝家、錦江5個鄉鎮文化站2011年為建設期,文化站管理工作以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評分。
15.本辦法由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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