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打撈(compulsory removal of wreck)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打撈
- 外文名:compulsory removal of wreck
- 所屬學科:航海科學技術
- 公布時間:1996年

強制打撈(compulsory removal of wreck)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
強制打撈(compulsory removal of wreck)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公布時間1996年,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發布。出處《航海科技名詞》第一版。1...
強制打撈清除是指船舶或其設備、貨物等沉沒或漂浮於航道、錨地、生產水域,影響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撈、養殖、工程建築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或妨礙環境素質,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能根據當局通知如期打撈,主管當局依法採取的強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體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承擔,...
強行打描,又稱“強制打撈清除”。是指船舶或其設備、貨物等沉沒或漂浮於航道、錨地、生產水域,影響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撈、養殖、工程建築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或妨礙環境素質,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能根據當局通知如期打撈,主管當局依法採取的強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體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浮物...
沉船強制打撈系指船舶發生海難事故後沉沒,對海上航行安全、生產作業、海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利益構成危險,沉船所有人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打撈義務,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其打撈清除的法律行為。沉船強制打撈的條件:1、沉船對海上安全及公共秩序等構成實質性危險; 2、沉船所有人依法承擔打撈清除義務;3、沉船所有人在...
《殘骸強制打撈清除法律制度之研究》是趙月林撰寫的博士畢業論文。內容簡介 以建立完善的科學的殘骸強制打撈清除制度,並為之提供一套理性的和可操作的法律規範為目標,本文以法理學、法經濟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為指導,立足於解決我國現有殘骸強制打撈清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借鑑學界已有的理論研究成果和...
除強制救助和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費用(報酬)的總額不得超過獲救財產的總價值。救助人可根據有關規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別補償。第四條 救助人在執行下列任務時,除按第三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加收風險費:(一)港航監督部門責令強制打撈,並要求委託救撈機構迅速施工的打撈工程;(二)險惡海區...
第四十七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內河水域環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八章 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方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污染...
4、港口打撈作業糾紛。這類糾紛主要表現為打撈費用糾紛。特別是在強制打撈情況下,沉船沉物價值不太大,其所有人遭遇海事重大損失後無力支付打撈費用,糾紛更容易產生。打撈費用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有打撈契約的,按契約約定處理。屬於強制打撈的,所產生的合理的打撈費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支付。5、港口救助、拖帶作業糾紛...
逾期未打撈、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費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因未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以及在限期內未打撈、清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沉船沉物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造成事故的相應責任。因特殊情況無法設定標誌或者打撈、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三十一條 造船、修船、拆船、打撈船舶的單位,必須配備防污設備和器材;進行作業時,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依法採取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未繳清費用或者未提供相應經濟擔保的,不得開航。屬於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縣級...
沉船沉物是指全部或部分沉沒於水中的船舶本體、附屬設備以及載於船上的貨物。沉船沉物包括自沉船散落的一切物件。沉物指除沉船以外沉落於水中的各種物體。沉船沉物的所有人在規定的期間內不打撈的視為放棄所有權;影響船舶安全航行和航道整治的,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強制打撈。全部費用和引起的責任,均由沉船沉物所有人...
第二十五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海事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採取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未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未提供相應經濟擔保的,船舶不得開航。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船發生上述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迅速作出反應,並可以依法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需要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船舶參加清污的,有關單位、船舶應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有關費用由責任船舶承擔。內河水域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一...
第三十九條外國派遣船舶或飛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領海上空搜尋救助遇難的船舶或人員,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第八章打撈清除 第四十條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否則,主管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
第三十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三十一條 造船、修船、拆船、打撈船舶的單位,必須配備防污設備和器材;進行作業時,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
二、強制性打撈清除與強制救助的關係 第二節強制性打撈清除構成要件和義務主體 一、構成要件 二、義務主體(行政相對人)第三節強制性打撈清除中的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律關係 二、民事法律關係 第四節強制性打撈清除費用的屬性與實現保障 一、強制性打撈清除費用的屬性 二、強制性打撈清除費用的實現保障 ...
船舶、貨物、船用屬具在港區內及主管機關管轄的其他水域沉沒或滅失,所有人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如妨礙航行安全,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主管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第四十九條進出船塢、上下船排的船舶,必須顯示有關信號,...
第四十五條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海事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對逾期不打撈清除的,海事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由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承擔。所有人、經營人不明的,打撈清除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撈獲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航務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清除障礙物,並按原航道技術等級標準予以恢復。對逾期不清除或清除後仍未達到原航道技術等級標準的,航務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打撈清除措施,其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四條 在航道內采砂取石,必須經航務管理機構批准。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航道內設定固定攔河捕撈網具...
第四十五條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相關責任人應在海事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對逾期不打撈清除的,海事機構應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由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第四十六條 海事機構調查海上交通事故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一)責令相關船舶、設施提供...
第五章提出了公法對船舶所有許可權制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性和程式性的一般準則,具體分析了船舶沒收、船舶強制打撈、船舶強制報廢和法院拍賣等公法行為對船舶所有許可權制的界限,以及對船舶所有人、其他船舶權利人利益的影響;第六章研究了船舶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提出了船舶建造中存在建造中船舶、建成船舶和移交船舶三種狀態,...
我們對“林海5號”輪因沉沒在長江口南水道被海監局指令強制打撈而發生的人民幣1200萬元屬於“清理航道費用”沒有異議,對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就清理航道費用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也沒有異議。但是,對案件涉及的第三者清理航道的費用是否屬直接損失問...
第四章 殘骸打撈清除 第一節 殘骸打撈清除概述 第二節 殘骸打撈清除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三節 殘骸強制打撈清除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概述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共同海事損失的形式 第五節 共同海損理算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攤之債 第七節...
第二十七條 旅遊船舶造成污染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污染防治應急處置措施。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污染控制、清除、損害和賠償費用。第二十八條 旅遊船舶的水上治安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
擱淺物、沉沒物或者漂浮物影響海上交通秩序或者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打撈、清除;情況緊急或者其所有者、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打撈、清除,費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
第四十七條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障礙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或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強制打撈清除,相關費用由所有人、經營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第四十八條 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應當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者水上搜救專用電話向海事管理機構...
第九章 海難救助與打撈 第一節 海難救助 第二節 強制打撈 第十章 船舶污染 第一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民事主體 第十一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的宣布與擔保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分攤 第十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 準予當事人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定條件 第二...
第四章 殘骸打撈清除 第一節 殘骸打撈清除概述 第二節 殘骸打撈清除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三節 殘骸強制打撈清除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概述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共同海事損失的形式 第五節 共同海損理算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攤之債 第七節...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