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盟昌

張盟昌

張盟昌(1961年—),陝西興平人,高級工程師,曾任陝西秦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鹹陽市政協委員、秦都區人大代表。其商業版圖覆蓋機械製造、房地產、旅遊開發等領域,控股陝西秦宇實業集團等21家企業,持股比例達53.33%。

2010年起,張盟昌以金錢引誘手段與多名未滿14周歲的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涉及7名受害人。2015年6月主動投案後被刑拘,同年人大代表職務被暫停。2019年7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案件引發輿論對人大代表選拔機制的反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盟昌
  • 國籍中國
  • 籍貫:陝西興平
  • 出生日期:1961年
人物介紹,主動投案,刑事拘留,判決,

人物介紹

張盟昌
張盟昌
曾任陝西秦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鹹陽市政協委員秦都區人大代表。
從2011年至今,嫌疑人張盟昌多次利用金錢、物質引誘,強迫多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幼女與之發生關係;其中,案件中涉及到的不滿14周歲未成年受害人包括興平市某知名國中的部分學生,多數在十二三歲。

主動投案

2015年6月9日,張盟昌因涉嫌強姦多名幼女被興平市警方通緝後,主動投案。

刑事拘留

2015年7月16日,興平市公安局證實,張盟昌涉嫌強姦幼女案不止一起,已被刑事拘留。

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張盟昌自2010年起,以物質利益引誘為手段,以在校女中學生,尤其是國中女學生為目標,發生性關係。其中,經查證屬實,有7名女國中生在與張盟昌發生性關係時未滿十四周歲。另外,起訴指控的張盟昌與另6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犯罪事實,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起訴指控的被張盟昌與被害人彭某某發生性關係的犯罪事實,因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該宗指控犯罪事實不成立,不予認定。法院一審判處張盟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後,張盟昌抗訴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案證據不足,其沒有以金錢財物引誘本案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其不構成強姦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宣告其無罪。2019年7月,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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