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3月,是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成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接受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管理。由原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主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上海市人大華僑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上海市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麗麗擔任會長。本協會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規範行業業務活動,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加強協調、督促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服務會員單位,反映會員呼聲,服務行業發展,促進行業規範;加強與政府、社會的溝通與聯繫,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Hom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HHSIA
  • 成立時間:二OO九年三月
  • 協會宗旨: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
  • 業務範圍: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調查研究
宗旨,協會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會員管理,會員條件,會員權利,會員義務,協會章程,

宗旨

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規範行業業務活動,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加強協調、督促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服務會員單位,反映會員呼聲,服務行業發展,促進行業規範;加強與政府、社會的溝通與聯繫,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家協)是依照上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成立於2009年3月,由本市從事家庭服務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機構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上海家協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接受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管理。
上海家協於2017年10月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由原上海市婦聯主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張麗麗擔任會長,由劉珩、沈慧琴、張寶霞、張琴英、陳麗、夏君、徐增增等七位任副會長,由張寶霞兼任秘書長。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由39家理事單位組成,設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協會日常工作。根據行業專業化發展要求,設立了養老、母嬰、嬰幼兒早教、綜合家務、病患陪護、家庭供應、培訓和學習研究等八個專業委員會。
協會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天平路245號5107室

協會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發揮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行業代表的主體功能。代表本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政府部門建立溝通聯繫的渠道;
(三)建立和完善行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規範家庭服務體系,為家庭、市場、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務;
(四)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規範,推進家庭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開展國家和地方標準宣貫,組織開展機構等級評定與劃分、服務星級和誠信創建評定,樹立家庭服務業機構良好的社會形象;
(六)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內企業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家庭服務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行業交流與合作,開展對外交往活動,推廣先進的管理理論、技術和方法;
(八)根據市場需求,拓展服務領域,發布市場信息,推介專業服務,編撰培訓教材,開展職業能力培訓考核,提供諮詢服務;
(九)加強行業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多元化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標準、職業技能和服務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訓和能力鑑定考核,培養行業各類專業人才,建立和完善行業人才標準和信息庫;
(十)代表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和行業發展的事項;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聽證會,代表行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十一)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業務範圍

行業服務、調研、統計、會展及學術交流;教材編改、專業培訓、推介諮詢,協助政府組織行業評估及資質考核等。

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會員管理

會員條件

本協會吸收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體並願為本會服務的研究者、支持者。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和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公章)。
2、 以上材料郵寄至協會辦公室(郵寄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天平路245號5107室)。
3、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會員證、章程、協會的轉賬帳號)。

會員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要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要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協會章程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HOM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HHSIA 。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由本市從事家庭服務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機構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規範行業業務活動,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加強協調、督促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服務會員單位,反映會員呼聲,服務行業發展,促進行業規範;加強與政府、社會的溝通與聯繫,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接受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發揮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行業代表的主體功能。代表本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政府部門建立溝通聯繫的渠道;
(三)建立和完善行業公益性信息服務平台,規範家庭服務體系,為家庭、市場、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務;
(四)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規範,推進家庭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開展國家和地方標準宣貫,組織開展機構等級評定與劃分、服務星級和誠信創建評定,樹立家庭服務業機構良好的社會形象;
(六)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內企業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家庭服務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行業交流與合作,開展對外交往活動,推廣先進的管理理論、技術和方法;
(八)根據市場需求,拓展服務領域,發布市場信息,推介專業服務,編撰培訓教材,開展職業能力培訓考核,提供諮詢服務;
(九)加強行業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多元化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標準、職業技能和服務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訓和能力鑑定考核,培養行業各類專業人才,建立和完善行業人才標準和信息庫;
(十)代表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和行業發展的事項;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聽證會,代表行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十一)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服務、調研、統計、會展及學術交流;教材編改、專業培訓、推介諮詢,協助政府組織行業評估及資質考核等。(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體並願為本會服務的研究者、支持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要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要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
(七)由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舉手表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會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會長,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 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項目部和宣傳部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7年10月2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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