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才(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龍山社區原工作人員)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龍山社區原工作人員張大才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大才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龍山社區原社區工作人員張大才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大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張大才,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大才作為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