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

《建設部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是1997年1月9日建設部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發行後即生效。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房[1997]12號
【發布日期】1997-01-09
【生效日期】1997-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建房[1997]12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第50號令),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範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提高房地產價格評估的專業技術水平,現就房地產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中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設立
申請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和規定的註冊資本,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房產地價格評估機構臨時資格證書》,再行辦理工商登記。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後可申請評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分類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一級、二級、三級制度。根據其專業人員狀況、經營業績和註冊資本進行評定,其中註冊資本不作為各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事業性編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等級的條件。各等級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一級
①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離退休後的返聘人員和兼職人員,下同)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註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③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④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四年以上;
⑤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二)二級
①註冊資本70萬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註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③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④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⑤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三)三級
①註冊資本40萬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產地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註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③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④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二年以上;
⑤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8千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三、各級資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營業範圍
一級機構可從事各類房地產價格評估。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評估業務。
二級機構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併、合資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可以在其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三級機構可從事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以在註冊地城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臨時資格機構的營業範圍根據其資金和人員的相應條件確定,可在其註冊地城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審批程式
一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
二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並抄報建設部。
三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或其授權的部門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
直轄市區域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報和審批,按建設部第50號令《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申報材料
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申請書及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
(二)工商登記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機構的組織章程及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五)註冊資本驗資證明;
(六)法人代表及負債人的任職檔案;
(七)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任職檔案及聘任契約;
(八)經營業績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十)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檔案。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升降及取消評估資格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機構的發展情況進行等級調整,每二年評定一次,重新授予資格等級證書。
(二)在本規定頒發之前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等級根據目前狀況評定;本規定頒發之後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等級從臨時資格開始。
臨時資格最長期為二年,並不得再次申請臨時資格。
(三)資格等級的評定與年審工作結合進行,機構年審的情況是評定資格等級的依據之一。
對於年審不合格的機構,可以由等級評定初審部門提出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消評估資格意見,報審批部門批准後執行。
(四)申請升級的評估機構,應根據申請的等級在年審前半年將所需材料報相應的初審部門,初審部門在年審後將初審意見上報有關審批部門。
資格等級升級應依次逐級上升,不得越級升級。每次申請升級要間隔至少二年以上。
(五)任何等級的評估機構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資格審批部門取消其評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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