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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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24 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政高
2015年5月4日

檔案全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進行修改:
一、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刪除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刪除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刪除第四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刪除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和驗資報告”。
二、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刪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三項。
四、刪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附屬檔案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第一條第一項。
五、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九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七項。
將第十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六項。
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並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六、刪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九條第五項。
刪除第十條第五項。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將第十二條第八項修改為“(八)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七、刪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九條第一項。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將第七條第二項甲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以及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條中的“註冊資本”修改為“資產”。
十、刪除《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註冊資本”。
十二、刪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七條第五項。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
十三、刪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十條第一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2.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七條中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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