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是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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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質[2003]107號
【發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2003-05-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質[2003]107號)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自1997年我部《關於印發〈施工現場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研討紀要〉的通知》(建監安[1997]17號)以來,特別是1998年3月1日《建築法》頒布實施以來,上海、浙江、山東等24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積極開展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但此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為貫徹執行《建築法》和《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全面推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2003年內,要實現在全國各地全面推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目標。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引導本地區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有序健康發展。要切實把推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做為建築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來抓。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有關制度和措施,擴大覆蓋面。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認真借鑑兄弟省(區、市)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儘快啟動這項工作。
二、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三、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四、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五、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鈎。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六、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審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七、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式,搞好索賠服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定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八、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當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安全服務內容可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諮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施工企業在投保時可與保險機構商定具體服務內容。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行業協會或者其它中介組織開展安全諮詢服務工作,大力培育建築安全中介服務市場。
九、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
一些國家和地區結合建築行業高風險特點,採取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或企業聯合自保形式,並取得一定成功經驗。有條件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探索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我部將根據各地研究和開展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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