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對建築物和建件的空氣聲和撞擊聲隔聲測量結果的單值評價量成為建築隔聲評價標準。包括由採用比較法確定的空氣聲隔聲評價量和撞擊聲隔聲評價量,測量結果以圖表形式給出,在顯著位置給出隔聲評價量的名稱及數值。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築構建築物和建件的空氣聲和撞擊聲隔聲測量結果,轉換為單值評價量,以便於隔聲性能的相互比較和建築隔聲設計,特制訂本標準。
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和建築構件的空氣聲和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
第1.0.3條 按本標準進行建築物和建築構件的空氣聲和撞擊聲隔聲評價,其所用原始數據必須是按《建築隔聲測量規範》GBJ75—84所測得的各種隔聲量、聲壓級差和撞擊聲壓級。

第二章

空氣聲隔聲的單值評價量
第2.0.1條 空氣聲隔聲的單值評價量,應採用比較法確定。
第2.0.2條 評價空氣聲隔聲的參考曲線特性,應符合表2.0.2的規定。
通常宜將參考曲線繪在透明坐標紙上(圖2.0.2)以方便比較。
第2.0.3條 空氣聲隔聲單值評價量所採用的比較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一、將所測得的各1/3倍頻帶隔聲量(R、Rtr、Rθ、Rθ開關、R′)和聲壓級差(D、DnT、DnT,tr )值,整理成精確至0.5dB的值,在坐標紙上繪成一條曲線。
二、將具有相同坐標比例的並繪有參考曲線的透明紙覆蓋在繪有上述曲線的坐標紙上,使橫坐標互相重疊對齊。
三、將參考曲線向測得的曲線移動,直至不利偏差(指某一頻帶上測得的曲線比參考曲線小的分貝數)的總數儘量地大,但不超過32.0dB,或不利偏差的總數雖尚未達32.0dB,而在某一頻帶的不利偏差已達8.0dB為止。計算時有利偏差(指其一頻帶上測得的曲線比參考曲線大的分貝數)不得抵消不利偏差。
四、此時參考曲線上的0dB線所對應的繪有所測得曲線的坐標紙上縱坐標的整分貝數,就是所測對象的空氣聲隔聲評價量。當0dB線不對應整分貝數時,則應以+0.5dB線所對應的整分貝數作為所測對象的空氣聲隔聲評價量。
第2.0.4條 凡按本標準規定的比較法得到的空氣聲隔聲評價量,其名稱應在其相應的隔聲量或聲壓級差名稱前冠以“計權”二字。其符號應在其相應的符號後增加角標w(Rw、Rtr,w、Rθ,w、Rθ開關,w、R’W、Dw、DnT,w、DnT,tr,w )。其單位均應為分貝。
第2.0.5條 空氣聲隔聲的評價,也可採用與本標準所規定的比較法相等價的其它措施。
第2.0.6條 測量結果應按《建築隔聲測量規範》第二、三、四章的規定以圖表的形式給出。參考曲線最後移定的位置,也應繪在此圖表上。並應在顯著位置給出空氣聲隔聲評價量的名稱及數值。
註:在僅有倍頻帶空氣聲隔聲測量值時、其評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一進行。

第三章

撞擊聲隔聲的單值評價量
第3.0.1條 撞擊聲隔聲的單值評價量,應採用比較法確定。
第3.0.2條 評價撞擊聲隔聲的參考曲線特性,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通常宜將參考曲線繪在透明坐標紙上(圖3.0.2)以方便比較。
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第3.0.3條 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所採用的比較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一.將所測得的各1/3倍頻帶撞擊聲壓級值(Lpn、、L′pnT ),整理成精確至0.5dB的值,在坐標紙上繪成一條曲線。
三、將參考曲線向測得的曲線移動,直至不利偏差(指某一頻帶上測得的曲線比參考曲線大的分貝數)的總數儘量地大。計算時有利偏差(指某一頻帶上測得的曲線比參考曲線小的分貝數)不得抵消不利偏差。
四、就是所測對象的撞擊聲隔聲評價量。當0dB線不對應整分貝數時,則應以-0.5dB線所對應的整分貝數作為所測對象的撞擊聲隔聲評價量。
第3.0.4條 凡按本標準規定的比較法得到的撞擊聲隔聲評價量,其名稱應在其相應的撞擊聲壓級名稱前冠以“計權”二字。其符號應在其相應的符號後增加角標w(Lpn,w、L′pnT,w )。其單位均應為分貝。
第3.0.5條 撞擊聲隔聲的評價也可採用與本標準所規定的比較法相等價的其它措施。
第3.0.6條 測量結果應按(建築隔聲測量規範)第五、六章的規定以圖表的形式給出。參考曲線最後移定的位置也應繪在此圖表上。並應在顯著位置給出撞擊聲隔聲評價量的名稱及數值。
註:①在僅有倍頻帶撞擊聲壓級測量值時,其評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一進行。 ②樓板面層撞擊聲改善量的評量,宜按本標準附錄二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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