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在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範圍內從事施工業務時,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來人員及場地附近過路行人)的人身傷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
第一條在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範圍內從事施工業務時,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來人員及場地附近過路行人)的人身傷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含外來人員及場地附近過路行人)的財產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
責任限額
第三條累計責任限額按主險的10%確定,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包括搶救費)責任限額以及每人訴訟費用責任限額同主險。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四條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施工現場潛在的可能對第三者(含外來人員及場地附近過路行人)造成人身傷害的安全隱患,並在施工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說明。
賠償處理
第五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索賠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仲裁或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六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判決的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或經索賠方、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三方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付,不超過保險契約明細表中規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包括搶救費)責任限額、每人仲裁或訴訟費用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契約正本、索賠申請、事故證明書、僱傭契約、損失清單、保險人認可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醫療費原始單據、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或調解書、或責任認定證明與支付憑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附加險必須在投保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根據投保人要求另外投保。本條款與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相悖之處以本條款為準。其它未盡事宜按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保險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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