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住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其所雇用的員工在受僱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僱主責任保險
  • 所屬:僱主責任保險
  • 分類1:僱主責任保險
  • 類別:僱主責任保險
定義,特點,險種分析,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基本內容,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適用範圍,主責任保險契約的責任範圍,主責任保險契約的損失補償,

定義

僱主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由保險人承保作為被保險人的僱主所雇用的員工在受僱期間執行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性疾病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僱主責任保險契約適用於各行業的僱主責任,因此,各行業的僱主均可以投保僱主責任保險並成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僱主須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全部雇員,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學徒工全部予以投保,而不能只投保其中一部分雇員。

特點

1、契約責任保障:以僱主與雇員之間的僱傭契約為基礎;
2、承保責任單一:僅承保雇員從事職業有關工作時的人身傷亡,不負責任何財產損失;
3、獨立處理理賠:保險公司對索賠處理具有絕對控制權。

險種分析

1、可承保對象
三資企業、私人企業、國內股份制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以及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各類企業。
2、保險責任範圍
雇員所致傷殘、死亡;
雇員職業並所致傷殘、死亡;
上述兩項引起的醫藥費用及訴訟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地域範圍僅限於中國境內。
3、影響費率因素
被保險人的經營性質、管理情況及以往損失記錄;
雇員的工種、技能、雇員人數等;
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等。

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基本內容

(一)保險對象
凡是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各類承包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都可為其僱傭人員投保本保險。
(二)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下列兩項:
一是賠償金,即凡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保險有效期內,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規定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僱傭契約應承擔的醫療費及經濟賠償。
二是訴訟費用,僱傭雙方因賠償糾紛訴至法院,被保險人合理支出的法律費用。
(三)保險費
僱主責任保險保險費,是由保險人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賠償限額等不同的雇員制定的保險費率乘以該雇員年度工資總額計算出來的。
(四)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是僱主責任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它以雇員工資收入為依據,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確定並載人保險契約。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按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數計算,但是具體的賠付金額則要通過計算每個雇員的月均工資收入及傷害程度才能獲得。
在確定賠償限額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每個雇員的工種及月工資數;死亡賠償限額,為每個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額之和;傷殘賠償限額,確定方法同死亡賠償限額,但應考慮其養老或傷殘撫養的生活保障,一般其最高限額超過死亡賠償限額;按公式計算出每個雇員單獨的賠償限額,作為賠償的標準或直接依據。
(五)保險期限
僱主責任保險的期限通常為1年,也可投保1年以上的長期或不足1年的短期保險。
(六)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保險人厘定僱主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是:不同行業和不同工種的雇員應分別制定;按賠償限額的高低制定;若有擴展責任,應單獨厘定費率或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增加費率。
保險人一般在簽訂保險單時,向被保險人預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估計出在保險有效期內付給僱傭人員工資或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再乘以該雇員的適用費率,計算出保險費。在保險單到期1個月內,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有效期內實際付出的工資或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調整應收保險費,預收的保險費多退少補。

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適用範圍

1.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範圍
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所應當承擔的僱主責任。這一保險標的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僱主責任是僱主對其雇員依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它往往表現為僱主出於疏忽而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2)僱主責任限於對雇員人身傷亡的賠償,包括雇員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但不負責財產損失。
(3)產生僱主責任的損害事故發生在雇員(包括臨時工、季節工、小時工和學徒工等)受僱期間,並且是在保險契約上列明的地點從事與其業務有關的工作過程中。從而,對於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時間內發生的雇員的人身傷亡排除在僱主責任保險契約之外。
(4)僱主責任產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2.僱主責任保險契約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範圍
僱主責任保險契約適用於各行業的僱主責任,因此,各行業的僱主均可以投保僱主責任保險契約並成為被保險人。同時,僱主必須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全體雇員,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學徒工全部予以投保而成為受益人,而不能僅投保其中的一部分雇員。對於不屬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工作人員,如不在本國或承保地區內的工作人員,須經特別約定,保險人才予以承保。

主責任保險契約的責任範圍

(一)僱主責任保險的基本責任
一般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僱主)承擔的責任,就是被保險人根據民法或僱主責任法或雇用契約應承擔的責任。
按照慣例,僱主責任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人的基本責任有四項:
(1)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保險單列明的地點於保險有效期內,從事與其職業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傷、殘、死亡,依法或根據契約應由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雇員工,是指與僱主建立雇用契約關係的所有雇員,包括臨時工、短期工、季節工、徒工和長期固定工,被保險人不能只選擇一部分人員投保。保險單上列明的地點,是指員工在被保險人處工作的場所,如果有在外地工作的人員,投保時應予以說明,並以保險單上註明的地點為準。員工在上下班路途中亦可列入工作時間。遭受意外,是指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在受僱期限間內從事與其職務有關的工作中所受傷害才屬保險責任範圍。
(2)雇員因患有與其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致傷、殘、死亡,依法或根據契約應由僱主負擔的賠償責任。由於職業病與雇員所從事的工作有關,保險人亦應予負責。我國1988年實施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將職業病分為九大類共97種。
(3)僱主依法或根據雇用契約應承擔的雇員的醫藥費。但該項醫藥費的賠償以雇員遭受前述兩項事故而致傷殘為條件,其他情況下的醫藥費保險人不予負責。
(4)被保險人處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時支付的法律費用。抗辯費用、律師費用、取證費用以及經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代雇員支付的訴訟費用。但該項費用必須是用於處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糾紛或訴訟案件,並且是由於合理的訴諸法律而支出的額外費用。
(二)僱主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僱主責任的常規除外責任,通常包括以下六項:
(1)戰爭、軍事行動、暴動、叛亂、罷工及核風險等引起的雇員的傷亡、疾病,保險人不負責。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雇員的人身傷害。僱主對其雇員應恪盡職責,否則,只能自己承擔一切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的雇員自身的故意行為和違法行為所致傷害,如雇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等,保險人不負責。因為僱主責任保險項下被僱人員是最終的受益人,所以保險人對雇員自己的故意或違法行為所致的傷害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責。
(4)被保險人的雇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此實施內、外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死亡及醫藥費支出。由於正常疾病或正常手術及其導致的傷殘、死亡及醫藥費均與被僱人員的職業無關,因而除外不保。但被保險人若要求擴展這一責任的,保險人亦可加收保險費承保,並出具批單。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人的雇員所負的責任。僱主責任的構成以僱主與雇員之間有直接雇用關係為條件,而承包人的雇員與承包人的僱主是間接的雇用關係。承包人的雇員與承包人是直接雇用關係,應由承包人直接對其負責,即由承包人投保僱主責任保險來獲取保障。
(6)被保險人在契約項下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因契約而未能從契約對方獲得應該獲得的賠償,保險人不負責,但契約責任經保險雙方特別約定的例外。
(三)僱主責任契約的附加險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保險人往往根據僱主的各種不同需要,開設一些附加險,以擴展其責任範圍。如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雇員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醫藥費保險,附加戰爭等風險的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僱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除雇員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該項責任實質上是公眾責任保險的範疇,但若被保險人要求在僱主責任保險項下加保,保險人可採用公眾責任保險的方法予以擴展加保。附加雇員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並依法就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作為僱主責任保險的擴展責任予以加保,並另行計算收取保險費,但其賠償限額一般仍適用於僱主責任保險單上規定的賠償限額。附加醫藥費保險,是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要求擴展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保險期限內因患疾病等所需要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它實質上屬於人身保險或醫療保險的範疇。雇員醫藥費用的發生,不論是否遭受意外傷害,也不論是否與職業有關,凡是因疾病包括正常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等而支付的治療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均可以通過附加醫藥費保險來獲得保障。戰爭、罷工、騷亂等均是責任保險的常規除外責任,但在僱主責任保險中,此類風險中的部分風險責任,保險人亦可作為附加責任予以擴展承保。若被保險人要求加保雇員因戰爭、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原因而遭受的人身傷害,保險人在承保時,一般要規定限制條件,並在保險單上一一列明。

主責任保險契約的損失補償

被保險人對其經營的各種業務,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的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雇員傷殘、死亡的,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索賠以雇員對被保險人的索賠為前提條件,如果雇員沒有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那么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這是因為保險人是代替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最終受益者是被保險人的雇員。最終賠償者是保險人,雖然受害雇員無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但實質上僱主責任的賠償與雇員的權益直接相關。因此,僱主責任保險的索賠程式應該是受害雇員或其家屬向僱主(被保險人)索賠在先,僱主(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在後。在前一個索賠程式中,被保險人不能作任何承諾或拒絕;在後一個索賠程式中,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有關雇員受害治療及鑑定的醫院證明和保險單證,遇特殊情況,被保險人還要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其他單證,並在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下處理受害雇員的索賠或協助保險人直接處理受害雇員的索賠。如果保險責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賠償受害雇員後須將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盡力協助保險人進行追償。
當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要進行調查取證,分清事故原因,確定受傷害雇員的傷害程度。一般情況下,對傷亡事故的原因及傷殘等級的劃分,要經過醫療機構或其他部門的鑑定,並取得證明。在核准責任的基礎上,對雇員傷亡的賠償,以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全額或按百分比賠償;對於醫藥費用、法律費用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保險單規定天數的工資賠償,均按實際費用賠償。僱主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特點在於保險單上僅規定以若干個月的工資收入為限,具體的賠付金額還需通過計算每個雇員的月均工資收入並結合傷害程度才能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賠償限額=雇員月均工資收入×規定月數
賠償限額為最高限額,確定賠償限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雇員的工種、月工資標準及工資月數。雇員的月丁資收入可能是經常變動的,對此,保險人一般規定以雇員在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過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為準;如不足12個月的,可按雇員實際工作月數平均計算。也有的保險人按事故發生當月雇員所收工資額為準。對於工資月數,具體以多少個月工資為宜,保險人可規定若干檔次(如72個月、60個月,48個月等),由被保險人選擇,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雇用契約的規定或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2)按公式計算出每個雇員單獨的賠償限額,作為賠償的標準或直接依據。每個雇員各按自己的月工資水平適用自己的賠償限額。由於每人的月工資水平各不相同,死亡與傷殘賠償的限額就各不相同。
(3)死亡賠償限額。它應為每個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額之和。一般地,死亡賠償限額應低於永久性傷殘的賠償限額。死亡賠償限額與永久傷殘賠償限額不能同時兼得。對於死亡的雇員,保險人只能賠付其規定的個人死亡賠償限額,如48個月工資額,就賠付相當於該雇員48個月工資額的賠償金,此外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4)傷殘賠償限額。其確定方式同於死亡賠償限額,但要考慮其養老或傷殘扶養的生活保障,其最高限額應超過死亡賠償限額。對於永久傷殘的雇員,保險人在規定最高賠償限額的同時,還要按雇員受傷殘的程度來確定不同標準的具體賠付金額,即按一定百分比賠付。如果保險人將傷害的雇員分為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永久完全殘廢)、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永久局部殘廢)、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規定時間三種;永久完全殘廢者可獲得傷殘最高賠償限額全額賠償,永久局部殘廢按比例賠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規定時間則補償其收入損失。對此,保險人通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一個賠償標準額度表,發生事故時,對照此表對雇員的身體傷害予以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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