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甌戶口項目更正更改指南

建甌戶口項目更正更改是由公安局受理。

姓名變更,性別變更,生日更正,民族成份,戶主變更,籍貫變更,出生更正,其他項目,分戶立戶,

姓名變更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係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證書》,要求更改為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的需經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商一致後到場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相關關係證明材料,經派出所調查核實,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②因收養關係而變更姓氏的:憑本人申請報告、養父母《結婚證》(單身公民無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證》,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③因涉外婚姻關係而變更姓氏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國外《結婚證》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認證)、父或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④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而變更姓氏的:離婚的,憑父母《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再婚的,憑再婚父母的《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由親生父母雙方持居民身份證同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因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原姓名。)
⑤因不規範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變更的: 憑本人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及其它相關材料,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①學齡前兒童需要變更名字的:需提供父母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居民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視窗直接辦理。
②在同一單位(包括中國小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憑本人申請報告、單位人事檔案、學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同名字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取複印件)、父母《結婚證》、《居民戶口簿》,16周歲以上的還須提供《公證書》,未成年人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所長審批。已成年人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③未成年人因收養關係確立要求變更名字的:憑養父母申請報告、《結婚證》(單身公民無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收養證》及學校證明(學齡前不需要提供),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或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憑本人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父母《結婚證》及其它相關材料,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
⑤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縣(市、區)以上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
(3)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4)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②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刑滿釋放及解除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的人員。
③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
④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定不成的;
⑤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⑥已辦理過更正出生日期的;
⑦屬於限制出境人員的。
(5)變更更正姓名相關事項:
公民更改姓名除上述各條款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要提供以下各條款的相關證明材料。
①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直系親屬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②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親生父母雙方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持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因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原姓名。
③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已滿10周歲未滿16周歲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④18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憑本人申請報告、一貫學歷證明或一貫單位人事檔案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證書》,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
⑤16周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應出具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書。
⑥已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被核准的,應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後7日內,在《福建日報》或《閩北日報》報刊上發布姓名變更公告,並於3 0日後持變更公告到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手續。
⑦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含曾用名),只能辦理一次(學齡前除外)。
⑧未成年指18周歲以下。
(6)使用道教、佛教、伊斯蘭教的法名、經名辦理戶籍登記。
①以法名登記戶籍姓名的對象。根據佛教、道教教規規定,已出家的佛教徒法名和出家、獨身並在道教宮觀修行的道教教職人員道教法名與世俗姓名不能並存,因此,其在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使用其本人的佛教、道教法名,並在戶口簿冊“曾用名”欄目登記世俗姓名。
②不能以法名登記戶籍姓名的對象。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徒(含教職人員)法名以及伊斯蘭教經名僅具有宗教意義,限於在宗教儀式等場合使用,在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時不得使用其佛教、道教法名和伊斯蘭教經名。

性別變更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後,要求變更性別的,憑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變更性別的書面申請,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後,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核准方可予以變更。性別項目變更後,應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其中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繳銷,並為其重新辦理居民身份證。
公民性別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填錯或信息錄入錯誤的,應給予更正,憑戶口底冊、戶口簿等出錯依據複印件,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生日更正

(1)更正出生日期憑:①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②原始戶籍檔案資料證明;③提供由單位人事部門查閱原始招工(入伍)登記表及調資登記表等一貫檔案證明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④學籍卡、畢業證書或記載出生日期的一貫有效歷史證件、《居民戶口簿》;⑤已婚的應提供結婚證書。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逐級呈報,經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2)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辦理。
(3)公民已辦理過變更姓名的(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除外),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
(4)公安機關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簽名確認的,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
(5)《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本人出生日期的,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
備註:①凡審批變更更正公民姓名、出生日期等項目時,應與“出入境控制對象查詢”平台進行比對,列印比對結果,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和經辦民警印章,作為審批的重要材料之一,一併上報(或存檔)備查;②變更(更正)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的,均要到省部級人口信息系統核查是否有重人(重證)。

民族成份

(1)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①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公民現民族成份必須是漢族(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申請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②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的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年齡未滿20周歲的;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原來的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的;
③其父母雙方至少有一方已經是某一少數民族成份;
④擬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未滿18周歲的,由父母、養父母(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後由父母親(養父母或繼父母)共同簽字申請;已滿18周歲的由本人簽字申請。
(2)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供的材料
①南平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一式五份(市、縣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各1份)
②擬更改民族成份公民的父母親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複印件;
③戶籍證明材料[戶口簿首頁(有編號和公安部門公章的一頁)、父或母是少數民族成份的一頁、擬更改民族成份公民本人一頁,以上戶口簿複印件需經派出所核對蓋章];
④經公證部門確認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⑤其父或母2000年以後曾變更(更正)過民族成份的,提交其父或母原始民族成份材料。
(3)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審批程式
①縣(市、區)民族宗教局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②南平市民族宗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具有縣(市、區)民族宗教局初審意見的材料依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③申請人持市、縣兩級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派出所受理出具意見後逐級呈報到南平市公安局戶政科審批。④南平市公安局出具審批意見後,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根據審批意見辦理變更手續。
備註:①未經南平市民族宗教局依法審核和南平市公安局依法審批同意,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②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撫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③派出所受理時,要登錄派出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父母信息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民族變更要求,對申請人親屬人口信息未採集、二代證未辦理的,要進行同步辦理;對符合民族變更的,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意見欄簽署受理意見並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戶主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戶主,由派出所戶籍視窗直接辦理: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或有效憑證。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籍貫變更

(1)公民要求更改籍貫,按申請人祖父或父親的籍貫更改,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祖父或父親籍貫證明、《居民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民警受理,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2)公民父母雙方有一方籍貫是台灣省籍的,要求籍貫變更為台灣省籍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縣級以上對台辦證明、《居民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3)因父(或母)離異後與台灣省籍同胞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貫變更為台灣省籍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縣級以上對台辦證明、《居民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4)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並定居中國,籍貫登記與入籍前國家名稱不一致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入籍依據、《居民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5)因申報戶口時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填錯或信息錄入錯誤的,應給予更正。憑:戶口底冊、戶口簿出錯依據複印件等,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出生更正

(1)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憑原籍地派出所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由父母提出)、《居民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視窗直接辦理。
(2)對公民出生在國外,回國定居辦理戶口登記落戶時,出生地填寫錯誤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由父母提出)、《居民戶口簿》、縣級以上的僑辦證明,由派出所戶籍視窗直接辦理。

其他項目

(1)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差錯的,憑:本人或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畢業證書、結婚證或離婚證、退伍證明、單位證明,由派出所戶籍視窗直接辦理。
(2)公民要求更改服務處所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①新單位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憑工作單位調令或公務員錄取通知書或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等材料辦理。②新單位為非國有企業,提供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契約及最近三個月的社保。③改為無服務處所的,需提供原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辭職或辭退文書或街道的失業證或勞動部門的下崗證(對於年齡較大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失業證或下崗證的,要求提供鄉鎮街道的失業或下崗證明)。④以上材料除單位證明、鄉鎮街道的失業或下崗證明收取原件外,其餘材料核對原件收取複印件。
(3)屬公安內部工作出錯,有依據可查、複印出錯依據(底冊、戶口簿),派出所出具辦理業務出錯證明,由派出所戶籍視窗直接辦理。民族出錯、出生日期出錯由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逐級呈報,經縣(市、區)公安局安分管局領導審批。

分戶立戶

居民家庭成員中因結婚等原因有住房並分開生活,公民要求分戶的,憑:《居民戶口簿》、獨立或分割的房產權證,或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相應憑證。農村地區家庭成員共有房產權,確已分家的,應提供村委會證明。情況清楚的由派出所戶籍視窗直接辦理。需要調查的,5個工作日核准。
公民要求立戶,提供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和居住條件的證明,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情況清楚的可當場辦理。需要調查的,5個工作日核准。未滿18周歲的(除父母均為軍人、出國出境或雙亡的)不得單獨立戶;租私房居住的不得單獨立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