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執行

延期執行是在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刑罰後,由於罪犯有某種妨礙立即執行判決的法定情況,因而經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程式。例如罪犯患精神病或患急性、惡性傳染病;患嚴重疾病在關押中有生命危險;分娩未滿6個月或者懷孕的婦女等。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監外執行。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分。
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願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式應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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