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延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能:起草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延壽縣 
  • 國家 :中國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參與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制定街道 (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考核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有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連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落實全縣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組織上報全縣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其它工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承辦縣政府任免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榮譽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
(十三)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吸引國內外專家、學者等人員來縣(回縣)工作等方面政策。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務、文書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工作。負責承擔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負責本部門的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
(二)監察審計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有資產、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的審計監察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及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與監督;建立並實施就業失業登記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
負責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三)保險業務綜合指導股
制定未就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待遇標準;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和指導全縣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組織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提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及失業保險有關其他費用使用意見;制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指導全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並組織鑑定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再次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與農保辦共同承擔)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 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人才流動開發股
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 承擔縣政府機關公務員及縣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審核全縣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資格;組織上報全縣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其它工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政策、法規;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任免的具體工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審批主任科員及以下的公務員的調轉工作。
(五)自主擇業轉業軍官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縣直各部門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連職及以下)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落實全縣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補貼的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負責參保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定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工資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審批;負責企業職工、流動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會同縣直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
(七)職位職稱辦公室
負責國家級專家和具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縣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及服務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制定全縣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及崗位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制度;組織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初審、上報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
(八)職業能力培訓股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工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制定工勤人員崗位規範、考核考評標準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擬訂全縣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規劃,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農民工培訓的經費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控工作;負責農民工培訓工作。負責技工學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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