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
  • 屬性:政府機關
  • 所屬:自治區人民政府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
領導班子,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領導班子

吳建新(局長、黨組書記)
石日燦(副局長、黨組成員)
唐旭(副局長、黨組成員)
韓祖海(總統計師、黨組成員)
李勇(副巡視員)

職責調整

(一)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對全區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區統計改革、統計科學發展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依據國家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訂全區地方統計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部署的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及專項統計調查;研究提出重大區情區力普查和抽樣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以及能源、投資、消費、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組織開展社情民意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水平、縣域經濟發展、節能降耗、招商引資、全面小康及農村小康建設進程、農村貧困、婦女兒童等統計監測和綜合評價,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六)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七)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環境資源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九)依法審批(備案)各部門、各地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方案;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檢查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市、縣、鄉鎮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協助各市管理統計局領導班子;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監督管理國家統計局和自治區財政劃撥的統計專項經費。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統計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管理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檔案以及基本建設、督查督辦等工作;管理機關國有資產;辦理有關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地方性統計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與諮詢服務工作;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受理和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辦統計行政複議、應訴等法律事務;擬訂全區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統計調查活動;依法審批或備案自治區直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市縣統計局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對全區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和綜合分析,提出決策諮詢建議;編輯綜合性統計資料;整理並提供全區以及各地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開展專題和重要課題分析研究;承辦統計新聞發布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縣域經濟發展等評價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全區地區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編制經濟循環賬戶,開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和所有制經濟增加值核算;擬訂市、縣(區)GDP核算制度,對市、縣(區)GDP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審核評估;開展巨觀經濟監測預警研究,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分析研究報告。
(五)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及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區工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區投資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進出口貿易、外商投資、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區貿易外經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農民人均收入調查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調查,承擔組織實施國家部署的全國農業普查工作,開展畜禽生產和國家扶貧重點縣貧困監測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農村統計調查基層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承擔組織實施國家部署的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組織實施人口和就業統計調查、城鎮單位、私營單位勞動報酬統計調查、社會保障統計和民眾安全感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區人口和就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科技統計調查,開展婦女兒童監測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司法、環境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區社會科技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處。
組織實施全區各市、縣(區)城鎮住戶調查、城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和有關專項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市、縣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建設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服務業調查統計處。
組織實施交通運輸、倉儲和郵電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能源與資源環境評價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區能源和資源循環利用情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開展對全區節能降耗和能源生產、供應、消費情況的監測評價;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能源與資源環境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四)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協助各市管理統計局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全局幹部職工和系統統計幹部的教育培訓。
(十五)財務基建處。
負責全區統計部門中央統計事業費和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經費、預算內基建經費的預算編制、核算分配、收支管理和決算編制工作;對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統計系統內部審計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駐邕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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