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是一個2014年3月27日通過,廣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策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 決策單位:廣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1日
公告,內容,審議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 告
(十二屆第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3月27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以下簡稱騎樓街區)的保護、管理與利用,傳承騎樓建築風格和促進騎樓文化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騎樓街區及其騎樓建築的保護、管理與利用適用本條例。
騎樓街區東起石鼓路、大東下路、阜民路、南環路,北往大中路、北環路、桂北路至龍母廟,西、南至四坊路、九坊路、五坊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西江一路、西江二路所圍合的區域,具體保護範圍詳見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圖。
騎樓街區分為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第三條 騎樓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負責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將騎樓街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騎樓街區保護協調機構,協調、指導、監督騎樓街區保護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消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商務、工商、文物、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騎樓街區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騎樓街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在政策、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騎樓街區的保護和建設。
第六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騎樓街區保護資金的籌措工作,確保和推進騎樓街區保護可持續開展。保護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三)騎樓街區保護和綜合整治項目業主單位通過騎樓街區內合理的商業運作方式獲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在開展保護騎樓街區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騎樓街區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制止、舉報損害騎樓街區的行為。
第九條 騎樓街區保護總體規劃由梧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梧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騎樓街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條 在騎樓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騎樓建築,不得對騎樓傳統格局和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騎樓街區重點保護區內建築物重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進行,保持騎樓建築風格。
經批准的騎樓街區一般保護區的建築物重建,應當與周邊騎樓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十二條 騎樓街區重點保護區騎樓建築修繕和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要求,不得改變騎樓建築風格。
第十三條 騎樓街區重點保護區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騎樓建築風格的保護要求,對騎樓建築物進行修繕和保養。
第十四條 騎樓街區建築物所有權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願意遷出騎樓街區外居住的,政府可以採取收購、置換產權等方式予以保護利用。
出售由政府給予維護和修繕補助的騎樓建築,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以優先收購。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或者購買騎樓建築物,對騎樓建築物進行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騎樓街區的廣告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範標準設定。
廣告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設定的規範標準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騎樓街區重點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十七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騎樓文化、民俗文化,舉辦騎樓傳統文化活動,展示騎樓文化產品和民間工藝。
傳承和保護老商號、傳統特色商品以及其他騎樓文化元素。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騎樓街區內興辦文化商店、茶樓、粵劇社等與騎樓文化相適應的文化產業、旅遊產業以及其他相關產業。
第十九條 在騎樓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騎樓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騎樓建築的結構;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未經批准在主要街道占道經營;
(四)擅自在街道堆放沙石、雜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修改騎樓街區保護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騎樓街區內違反保護規劃從事建設活動,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騎樓建築,對騎樓傳統格局和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可處以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在騎樓街區內未按照標準設定廣告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在主要街道占道經營,在街道堆放沙石、雜物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對騎樓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騎樓建築結構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年初,收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我委徵求了自治區文化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於4月17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報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騎樓,是西方古代建築與中國南方傳統文化相結合演變而成的一種建築形式,融匯了中西建築特點,是近代嶺南地區的主要城市建築特色。梧州騎樓,始建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形成了河東舊城區1平方公里的騎樓歷史風貌建築群。梧州騎樓歷史風貌建築群,既具有一般嶺南騎樓的文化特點,又溶入了梧州市獨特的地理位置與歷史文化痕跡,現存的22條主要騎樓街道上,騎樓建築多達560幢,數量眾多,建築風格多樣,被譽為中國騎樓博物館,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梧州騎樓歷史歲月建築群,經過近10年的綜合整治與改造,在整體規劃利用、文化整合弘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無法更科學合法地對梧州騎樓歷史風貌建築群加以有效的保護和合理的利用,當地這一突出的歷史文化特點也得不到更好的弘揚與傳承。因此,為規範保護歷史景觀,繼承與弘揚梧州民俗文化,突出城市特色,促進當地經濟文化發展,制定本條例草案極為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條例草案以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為依據,借鑑參考了海南、浙江等省的相關立法經驗,結合梧州市實際,明確了騎樓文化街區的保護原則與保護範圍、明確了政府與部門職責、確定了騎樓文化街區的建設要求與保護措施、提出了文化建設及鼓勵利用政策等。條例草案文字簡練,體例合理,規範全面,切合地方實際,且沒有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操作性較強。建議提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對條例草案沒有具體的修改意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共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主要對立法目的、保護原則、政府部門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個別文字修改及條文順序的調整。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這些意見分送自治區人大教科文衛委、自治區法制辦等研究和提出建議;並赴梧州市開展立法調研。2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草案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在認真研究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草案三次審議稿。現將主要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保護原則和政府部門職責。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規定了立法目的、第三條規定了梧州騎樓街區的保護原則、第四條規定了梧州騎樓街區保護的政府部門職責。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開發利用騎樓街區文化資源是對騎樓文化街區最好的保護,有利於保護和管理的落實,建議增加開發利用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二、關於政策支持。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規定了梧州騎樓街區保護的政策、項目、資金支持。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增加對梧州騎樓街區保護提供技術力量支持。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如無原則性分歧意見,可以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三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送自治區人大教科文衛委、自治區法制辦、梧州市人大法委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研究和提出建議;將草案及相關資料在廣西人大網上徵求社會意見;赴梧州市開展立法調研並召開政府職能部門、騎樓街區業主代表、人大代表座談會,邀請有關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論證;與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多次交換修改意見。8月21日,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建議修改稿。8月2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自治區法制辦負責同志列席的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草案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條文內容的主要修改
(一)關於政府和部門職責。草案第四條規定了梧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對騎樓街區保護的職責。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相關部門的名稱表述不準確,建議予以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梧州市的實際情況規範部門職責表述,明確梧州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梧州騎樓街區所在城區人民政府的職責。(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二)關於保護資金的籌措。有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條例草案第五條政策支持的規定不全面,還應該明確梧州市人民政府的責任;調研中有部門和部分代表提出,應該加強騎樓保護的資金籌措力度。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增加梧州市人民政府在資金籌措方面的職責,並明確保護資金的來源。(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三)關於執法體系。調研中有部門提出,騎樓街區的保護涉及多部門職責交叉,情況較為複雜,建議參照自治區相關生態立法關於執法體系的規定,授予梧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一條關於執法體系的規定。(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四)關於規劃的編制批准程式。草案第七條規定了騎樓街區規劃編制批准程式。有部門提出,應當明確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騎樓街區詳細規劃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定。(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五)關於保護標誌。草案第九條規定了梧州騎樓街區保護標誌的設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將入口改為出入口。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騎樓街區保護範圍是開放的區域,道路四通八達,並沒有明確的專門出入口,建議只規定設定保護標誌即可,同時參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增加對保護標誌的禁止性行為規定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二十一條)
(六)關於收購置換。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騎樓建築物的收購置換。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出讓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同時根據調研以及論證的意見,建議增加政府對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騎樓建築物所有權人給予適當補助的規定;增加政府優先收購的規定作為第二款;增加通過投資或者購買騎樓建築物進行保護利用的規定作為第三款。(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騎樓街區保護的法律責任。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參加調研座談會的同志提出,部分職能部門的表述不準確以及有的禁止性行為未規定相應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騎樓保護的實際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補充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騎樓文化不僅是梧州獨有,騎樓文化街區在全區分布廣泛,帶有普遍性,應統籌考慮來進行保護,建議整個廣西的騎樓都納入保護範疇,將梧州的地域限制詞去掉,擴大法規規範的覆蓋面,把條例上升為廣西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梧州騎樓街區在廣西及嶺南地區具有一定規模,保護比較完整,建築風格多樣,具有鮮明的嶺南文化和歷史文化特色近代建築群,應該通過專項立法加以重點保護,如條例覆蓋全區騎樓建築保護,不具備條件,也無必要,因此建議對條例草案名稱不作修改。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提請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和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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