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

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依託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是廣東省農業廳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行業性組織,現有成員單位和個人近百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廣東省
  • 內容:食用菌行業
協會簡介,協會成立,協會宗旨,會員服務,入會須知,協會地址,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匯集了全省食用菌行業主要環節的代表機構和重要的業者代表,會員單位包括原材料、菌種、栽培、銷售、餐飲、加工、出口和管理等機構,個人會員涵蓋了企業、事業、政府管理部門和個體從業者代表,在全省食用菌行業中有充分的代表性。

協會成立

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於2003年底,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成立。2003年11月6日在廣州召開的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暨食用菌產業發展研討會上,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吳清平當選為第一屆會長,廣東省農業廳謝悅新廳長和廣東省科學院郭俊副院長擔任名譽會長,會議同時選舉產生了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並由協會理事會推薦組織了專家委員會,鄭國揚研究員擔任主任委員。

協會宗旨

廣東省食用菌協會以“遵守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政策,依靠科技進步,全心全意地為會員、生產者、企事業單位和消費者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推動廣東省食用菌事業的全面發展”。

會員服務

一、入會範圍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名譽會員。凡依法成立的食用菌生產、經營、科研、教育(培訓)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承認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二、申請入會具備的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積極按期交納會費。
三、入會程式
1、申請人提出入會申請;
2、協會秘書處寄發《中國食用菌協會會員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申請人填寫提交《申請表》(2份)和有關資料(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複印件、單位簡介);
4、協會審核;
5、協會秘書處發函,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6、申請人交納會費;
7、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會員權力
1、有協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優先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3、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資料;
4、入會後可獲得協會贈送的全國食用菌信息(每月一期);
5、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6、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義務
1、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4、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會費標準
根據中國食用菌協會三屆五次常務理事(擴大)會《關於調整會員結構若干問題的決議》精神,會費標準分為不同檔次。

入會須知

一、凡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行業協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本行業協會章程。
(三)是從事食用菌生產、加工、貿易、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的法人單位。
二、入會程式:
(一)向本協會辦公室索取和填報《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
(二)向本協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
2、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資格證書,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各一份(須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3、單位法人或單位法人授權的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單位法人或單位法人授權的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三)經本協會辦公室審核通過,提請常務理事會批准或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在申請單位預繳當年度會費後發出《會員證》。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大會表決權,理事會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接受協會提供的溝通、協調、維權、自律等多種服務,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行業交流、展會、評優、學術會議等各項活動,參加協會網路的廣告和互動。
(三)對本行業協會工作享有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行業協會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三)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四)自覺維護本行業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協會辦公室完成產業調查統計等工作。
(六)積極向本行業協會反映產業動態,提供相關資料。
五、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一般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一般事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50元。
六、退會規定
(一)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辦公室,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未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地址

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62號樓202室食用菌協會秘書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食用菌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簡寫:GEF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一)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食用菌(含藥用菌)行業生產、流通、科研、教學、消費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科研院校等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靠科技進步,全心全意地為會員、生產者、企事業單位和消費者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食用菌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農業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願望與要求,協助政府部門進行食用菌行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加快我省食用菌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一)開展全行業基礎情況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建立並完善行業信息資源庫。掌握國內外食用菌科研、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食用菌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在全省範圍指導形成區域化的產業集群,集中的加工物流配送中心。
(二)積極培育食用菌市場經濟,協調本行業產、供、銷的關係,促進科、工、貿的聯營、聯銷,促進行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聯合,加強行業、部門、地區的橫向聯繫,充分發揮中介組織作用。
(三)大力發展食用菌信息產業,廣泛收集本行業國內外科學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資料,提供信息,交流情報,進行預測,服務於企業的經營和生產。
(四)開展食用菌品種資源、菇木資源的考察,加強對野生品種資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組織科技攻關,加快新技術新材料的開發和推廣套用,深化食用菌產品的系列化加工,推動食用菌類藥品和其他深加工產品的系統開發。
(六)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引進、技術諮詢服務和經濟技術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科貿合作和多層次的技術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企業素質,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協助行政職能部門制定菌種生產法規、栽培工藝流程及產品加工規範化的技術規範,制止菌種混亂、培植粗放、產品濫制等現象。
(八)組織本行業新技術、新產品的鑒評工作,開展產品安全、質量、包裝、裝潢、衛生、價格等檢查評比活動。
(九)組織制定食用菌產品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推進並協助食用菌產品安全與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組織國內、國際食用菌科學技術、人才、原料設備、項目推廣交流和促進產品貿易活動,爭取舉辦全國性食用菌產業活動。
(十一)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雜誌,建立協會網站。
(十二)發掘、蒐集我國食用菌歷史檔案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資料,開展精深加工利用,宣傳普及食用菌科學知識,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組織企業通過廣告、文章、講座、諮詢和旅遊活動等方式宣傳食用菌產品,引導消費。
(十三)建立行業示範性企業,服務與效益並重,引導行業朝健康和壯大的方向發展。
(十四)組織國內外、省內外業務考察活動,對外聯絡協調;代表全省食用菌行業參加對外活動,協助企業應對國外、省外行業糾紛。
(十五)逐步形成生產商、批發商、出口商、加工企業及台資企業、粵北山區分會等協會分支機構,完善技術、宣傳、財務、管理、公關等專業部門。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同行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直接從事食用菌生產、購銷、加工、科研、教學的企事業單位、民營單位等;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或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選任制的有決定權,聘任制的有提名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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