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信資費管理辦法

廣東省電信資費管理辦法,是2002年8月1日廣東省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電信資費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8-01
  • 生效日期:2002-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電信資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康、公平、有序的電信市場價格環境,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管局)負責廣東省的電信資費管理工作。
第三條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增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指本省,下同)可向省通管局提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電信資費調整建議或調整方案,並可自主制定下列資費:
(一) 自主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外的電信資費;
(二) 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電信資費;
(三) 自主制定為期一年的新型增值電信業務試行資費;
上述電信資費實行備案制度。未經備案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實施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準確、真實地上報電信資費監測所需各項數據。經營者申請調整政府定價、指導價時,應向省通管局報送成本、業務量、收入等資料。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省通管局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資費情況。省通管局或者省通管局委託的科研單位、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電信業務成本調查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給予必要的配合,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條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由電信業務經營者自主制定的電信業務的資費,電信業務經營者須在制定或調整前10個工作日,報省通管局備案。
由集團公司統一向信息產業部上報執行的電信資費,本省分公司、子公司若執行的,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通管局備案,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 集團公司確定的電信資費標準;
(二) 信息產業部的同意備案的檔案;
(三) 將在本省實施的方案。
電信業務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其資費優惠方案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省通管局備案。促銷期全年累計不得超過60日。
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電信資費備案方案時應當填寫《電信業務經營者調整電信資費備案書》(詳見附屬檔案),同時應當提供:
(一) 電信業務描述;
(二) 資費調整項目說明
(三) 需進一步說明情況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對違反定價規定、公平競爭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電信資費方案,省通管局不予備案,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修改資費方案後再向省通管局重新備案。
備案後的電信業務資費方案,省通管局可在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外公布後再行公布。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首次發行IC卡、IP卡、上網卡、儲值卡、充值卡和其他各類預付款記帳式電信卡應提前20個工作日報省通管局備案,備案應當標明計費單元、資費標準、收費方法、服務項目等內容。
電信業務經營者每年三月將本年度電信卡的發行計畫及上年度電信卡實際發行量報省管局備案。
電信業務經營者發行的電信卡數量,應與其提供服務的能力相一致,電信卡發行總量不得超過其網路承載能力。
第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將電信服務價格通過通告、公示欄、價目表、資費手冊、網際網路查詢、語音報播、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告之用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價示醒目。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醒目位置標示用戶經常使用的電信服務價格;應當在辦理電信業務的營業場所或代辦場所放置與該業務相關的電信服務價目表。
遇有電信資費變動,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留變動記錄,以備查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電信資費的各項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訂立價格聯盟,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在提供相同的電信服務時,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電信用戶或者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四)擅自散布漲價或者降價信息,或在廣告中影射、攻擊競爭對手,擾亂電信業務市場秩序;
(五)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項目擅自設立收費標準;
(六)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搞不正當競爭;
(七)擅自改變計費方式,直接或者變相改變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
(八)擅自將不同電信業務捆綁銷售,以規避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九)電信卡的銷售價嚴重違反價格規定的。
第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加強對代理商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代理商的銷售和宣傳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對代理商的電信業務代理行為負責。
第十三條電信用戶、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有關資費規定的行為,可向省通管局舉報,省通管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省通管局負責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資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省通管局依法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資費檢查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與執行資費政策有關的企業的帳簿、單據、憑證、檔案和省通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省通管局的工作人員不得將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電信監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九條備案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通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項規定的,由省通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省通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通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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