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是1997年9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 時間:1997年9月1日
  • 所屬:廣東省人民政府
  • 意義: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已經1997年9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照顧。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報考者應予照顧。
第五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程式是:
(一)編制錄用計畫;
(二)發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
(六)考核;
(七)錄用。
第二章錄用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下簡稱省人事部門)是本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本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辦法、細則;
(二)指導和監督市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並規定其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
(三)負責組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國家委託的中央國家機關駐穗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 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省人事部門關於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規定、辦法和細則,制定所轄行政區內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具體實施方案;
(二)指導和監督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三)根據省人事部門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市所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
(四)承辦省人事部門委託的其他考試錄用工作。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下簡稱縣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申報本縣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
(二)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組織本縣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考試、考核及報批工作;
(三)承辦上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委託的其他考試錄用工作。
第三章錄用計畫
第九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要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空缺職位的要求和錄用程式進行。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人事部門向省人事部門申報,由省人事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以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的編制和下達程式是:
(一)縣人事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本縣所轄鄉(鎮)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後,綜合編制上報市人事部門;
(二)市人事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本市所轄各縣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審核後,綜合編制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上報省人事部門;
(三)市人事部門根據省人事部門確定的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下達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本市所轄各縣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編制數、實有國家公務員數和擬增人總數;
(二)擬錄用國家公務員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
(三)招考的對象、範圍和採用的考試方法。
第十三條 招考國家公務員,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受其委託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統一發布招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擬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單位及職位名稱、所需專業及人數;
(二)招考對象和條件;
(三)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的證件及材料;
(四)考試科目、內容、方法和日期;
(五)錄用程式、辦法;
(六)主考機關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縣、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報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為35周歲以下;
(七)屬特殊情況,年齡和文化程度需要適當放寬的,必須經省人事部門批准;
(八)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准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報名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資格審查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並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發給准考證。
第五章考試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必要時也可採取心理測試等特殊測試方法,全面測試報考者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其他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與工作能力。
考試可根據擬任職位要求類別、分等次進行。
第十七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考試。
公共科目由省人事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專業科目由省人事部門審定。
筆試由省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評分標準、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卷。
第十八條 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面試可由縣以上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省人事部門批准,可採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式: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其水平的;
(三)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省人事部門規定或批准的。
第六章體檢與考核
第二十條 對筆試、面試合格者要進行報考資格複審、體檢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條 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辦法由省人事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考核主要考察應試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迴避的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考核要依靠組織與民眾,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第二十四條 考核工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章錄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以及應試者的考試、考核與體檢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並填寫《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屬省、市人民政府部門的,分別報省、市人事部門審批;屬縣、鄉(鎮)人民政府部門的,由縣人事部門審核後統一報市人事部門審批。
被批准錄用的人員,即成為國家公務員,由審批機關發給《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被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按照《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的要求依時報到。原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憑《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為其辦理工作和戶糧關係轉移等有關手續。遇有爭議,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取消錄用資格,須按錄用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省、市人事部門批准。
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負責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進行考察,並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新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1--2年。
第二十九條 凡考試合格而未被錄用的人員,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建立候選人員儲備庫,保留其候選資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需要臨時補充國家公務員時,由人事部門從高分到低分依法推薦,用人部門從中擇優錄用。候選資格自下一次錄用考試公告發布之日起自行取消。具體辦法由省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章迴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條 各級人事部門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三十一條 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應接受監督,認真受理民眾檢舉、申訴和控告,並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規定的程式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由錄用主管機關或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分別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錄用考試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上述人員中,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招考國家公務員按財政、物價部門規定收取報考人員報考費,收取的報考費全額上繳財政,所需招考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核撥。
第三十五條 省人事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各項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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