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

2000年11月21日,經省勞動保障廳批准、2000年12月17日經省民政廳批准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簡稱廣東省職協),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
  • 簡稱:廣東省職協
  • 成立時間:2000年11月21日
  • 性質:社團
職協性質,職協宗旨,職協任務,組織機構,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職協性質

廣東省職協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它由全省各級、各類企業、事業以及行政單位具體從事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鑑定、培訓機構的部門或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聯合各部門、行業、地區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領域,配合政府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具體工作的全省性專業法人團體。

職協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和學術民主的思想作風,堅持團結求實、創新服務,為促進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全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服務。

職協任務

組織、推動和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鑑定的理論研究,為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託,參予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評選、總結、推廣職業培訓、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依法申請舉辦職業培訓實體,開展業務諮詢;
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發展會員組織、建立專兼職結合的研究隊伍;
編輯職業培訓刊物、信息、資料;
承擔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賦予和委託的任務。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是職協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五年。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
理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學術研究諮詢部、培訓和國際交流部、信息部(《廣東職業技能》)、拓展部、企業培訓師項目辦公室、廣東實驗技校。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健全組織、發展會員、管理會費、制定、落實各種規章制度,負責內務、人事和財務管理工作。
學術部
主要開展理論探討、學術研究、專家諮詢、科研成果評選、對外諮詢,為提高廣東職業培訓質量,促進勞動就業和經濟發展服務。此外,還組織編印論文集、出版《廣東職業通訊》等信息資料。
培訓部
組織開展各項職業培訓,推廣先進培訓經驗,促進國內外職業教育交流,為學校與國外聯合辦學做好紐帶工作;組織開展教師、領導培訓和到國外學習考察。幾年來已先後組織赴美、加、英、德、丹麥、澳、新、台、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學習考察,並與加拿大、奧地利、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多個科學文化教育機構簽署了項目合作協定。
信息部
負責采編髮行《廣東職業技能》,面向全省技工學校及培訓機構的師生,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報導系統內重要新聞、優秀人物先進事跡,交流教育培訓成功經驗,提供師生學習交流的園地,為招生、教學、培訓、就業提供宣傳服務。《廣東職業技能》是全國唯一的一份反映技工教育的學習資料,目前每期發行量達12.5萬份。
拓展部
拓展部成立了廣東技聯發展有限公司,主要開展教學設備經行銷售和校(園)方責任險等保險業務,目前全省參保的技工學校已達80多所。按照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建立技校系統網站的要求,已完成前期準備,正按方案組織實施。
項目辦
經勞動保障部企業培訓師項目辦公室批准(企培字[2003]2號),廣東省為開展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認證鑑定試點單位。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導十分重視,在2004年1月發文“關於在我省開展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培訓鑑定試點工作的通知”(粵勞社函[2004]5號),專門成立了廣東省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培訓鑑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企業培訓師項目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項目辦公室設在廣東省職協。自2004年開展試點工作以來,我省已有5900多人參加了培訓認證。為全國培訓人數最多的省份。至今,項目辦已建立了一套較完整的服務管理體系,如建立了有關的規章制度和企業培訓師“師資庫”,成立了“教研組”、“培訓質量考評小組”等。在行業、企業和社會上得到了良好的反響。
廣東實驗技工學校
廣東實驗技工學校創辦於1994年。2005年初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為有利學校發展,決定把廣東實驗技校交給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主辦。學校是一個集學歷教育、就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為一體的綜合性職業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學校一貫秉承“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辦學方針,弘揚“開拓、進取、務實、創新”的校訓精神,堅持辦學理念的不斷更新和教育教學的深化改革,堅定地走特色辦學的創新之路,為社會培育了大批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技能型人才。學校憑治學嚴謹、學生專業技能過硬且就業率高而贏得了良好的社會口碑。
學校位於廣州市白雲區江高鎮塘貝。校內設施完善,師資力量雄厚,85%的教師具有中、高級以上的職稱,專業課教師95%以上具有高級技能等級證書。現開設數控加工技術、模具制度、機電與製冷、汽車檢測與維修等專業,目前在校生1200多人。
廣東實驗技工學校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辦學模式。學生以在學校及下企業有機結合的半工半讀形式,完成相關專業的理論學習和技能訓練,學生通過勤工儉學繳交學費,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畢業時可自主選擇留在助讀企業工作或由學校重新推薦就業。
廣東實驗技工學校又是奧中合作技校。目前與奧地利合作的內容包括:引進先進的教學設備和歐洲的辦學理念、教學模式,開設數控專業,成績優秀的畢業生還可直接輸送到外國進修深造。
學校歷來重視畢業生的推薦就業工作,與多家對口專業單位建立了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構建起輻射面寬廣的就業網路。學校與新生簽定推薦就業協定書,負責推薦就業,推薦就業率達100%。
廣東省職協在廳黨組的領導下,在各地市勞動保障部門和技工學校、培訓機構的支持下,牢記服務宗旨,解放思想,真抓實幹,開拓創新,做了一系列的、有成效的服務工作,受到勞動保障部、中國職協、廣東省有關領導的讚揚和廳領導的充分肯定,受到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2005年中國職協指出“廣東職協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富有成效,受到各方的讚揚”,授予廣東省職協“優秀會員單位”、“科研成果突出貢獻單位”稱號。
廣東省職協成立以來,為我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表現在“三個創新”和“三個服務”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標準中文簡稱:廣東省職協。英文譯名:Guang 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Training 英文縮寫:GDPAVT(PAVTGD)。
第二條 廣東省職協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它由全省各級、各類企業、事業以及行政單位具體從事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鑑定、培訓機構的部門或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聯合各部門、行業、地區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領域,配合政府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具體工作的全省性專業法人團體。
第三條 廣東省職協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和學術民主的思想作風,為促進我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全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本會社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
第五條 廣東省職協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教育路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廣東省職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和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鑑定的理論研究,為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託,參予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評選、總結、推廣職業培訓、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先進經驗和評選職協活動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依法申請舉辦職業培訓實體和開展業務諮詢工作;
(四)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會員組織、建立專兼職結合的研究隊伍;
(六)編輯職業培訓刊物、信息、資料;
(七)承擔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賦予和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廣東省職協以團體會員為主,並根據需要,有條件地吸收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一般是法人參加,因工作調動由該團體會員單位另薦人選)。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地區、行業、大中型企業的有關組織或研究機構;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研究、教學、管理等方面有較豐富實踐經驗或突出成果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報主管會長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有關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完成本會下達和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提交研究成果和資料;
(四)關心本會建設,積極為本會提供業務信息,撰寫學術論文及對本會的發展提出建議和構想;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理事的產生主要採取單位代表制,並設少量個人理事,個人理事需在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技能鑑定領域有專長和較高知名度者。個人理事由廣東省職協秘書長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學術研究和諮詢部;培訓和國際交流服務部;信息部等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業務、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處各部室主任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審批。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職協設立職業培訓學術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推動理論研究和優秀成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OOO年十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