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私立高等學校管理辦法

為開發社會教育資源,引導私立高等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廣東省高等教育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私立高等學校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廣東
  • 實施時間:1995年9月1日
總則,學校設定,學校內部管理,行政管理,獎勵和處罰,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開發社會教育資源,引導私立高等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廣東省高等教育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高等學校,是指私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出資或自籌經費,依法成立的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和法人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第三條 私立高等學校是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是政府辦學的補充。私立高等學校應遵循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為社會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促進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發展。
私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作為辦學宗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私立高等學校應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維護其合法權益。
私立高等學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五條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是我省私立高等學校的管理部門。

學校設定

第六條 設定私立高等學校分為籌辦和正式建校兩個階段。達到國家規定設定標準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未達到設定標準的,必須先申請籌辦。
第七條 申辦私立高等學校,由創辦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省外或境外團體、個人與我省私營企業、民間組織或個人合作在我省舉辦私立高等學校的,以我省一方為主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辦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交由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機構進行評議。對評議獲得通過的,屬專科層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屬本科層次和研究生層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分別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對不符合籌辦或正式建校條件或評議不通過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於1個月內通知申辦者。
第八條 經批准籌辦的私立高等學校,應從批准之日起5年內達到正式建校的設定標準。到期不能達到設定標準的取消其籌辦資格。
第九條 申請籌辦私立高等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辦學經驗人員組成的籌辦工作班子;
(二)具有較高素質和管理高等學校能力的校長候選人和適應教學要求的高級職稱的教師候選人;
(三)具有與建校初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具有與開辦初期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地和學校物質建設計畫。
第十條 申請籌辦私立高等學校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報告(包括學校名稱和辦學地點,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辦學類別、層次和專業設定,辦學規模和招生範圍,經費和師資來源,校園和校舍建設計畫);
(二)與辦學有關的專門人才需求預測和學校發展規劃;
(三)籌辦經費的審核、驗資證明;
(四)創辦人、籌辦工作班子成員名單及其簡歷。
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合辦私立高等學校,必須提供合作協定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機構或個人的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學校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內容與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請報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屬專科層次,達到設定標準的除外);
(三)與辦學有關的專門人才需求預測和學校發展規劃;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擬成立的校董會正副董事長及其成員、校長候選人名單及其簡歷;
(六)學校管理和教學骨幹的名單、年齡、職稱和學歷;
(七)學校章程和校董會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私立高等學校校名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的規定,應與其辦學層次、類別相符,並不得以“中國”、“中華”和國家名稱以及國內外區域名稱命名。批准籌辦的私立高等學校校名,須在校名後加注“(籌辦)”字樣。
第十三條 經批准籌辦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學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內部管理

第十四條 私立高等學校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辦學,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嚴格按照學校章程所規定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 私立高等學校一般實行校董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長或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校董會為學校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決定學校的重大事項,包括辦學方向、發展規劃,資金籌措、預算、決算,正副校長聘任,學校的變更、停辦或解散,學校章程和校董會章程的修改等。
校董會成員須有半數以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熟悉高等教育或曾經從事高等教育工作並具有相當經驗者。校長是當然董事。
現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長、名譽董事長、校長、名譽校長和顧問。
董事長不得兼任學校內部行政職務。
董事長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六條 私立高等學校的校長必須專職,其任職條件是: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思想品德好;
(二)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
(三)具有高等教育經驗,管理能力較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私立高等學校的校長是學校行政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學校全面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由校董會提名,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校董會聘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校董會聘任。
第十八條 私立高等學校教師的任職資格,與公立高等學校的教師相同。教職工戶籍解決辦法與公立高等學校相同。教職工工作調動或聘用,屬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理;屬工人身份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管理。
教職員工的工資待遇,由學校自行確定。國家規定教職員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帶薪休假,須予以保障。
具備評定教師職稱條件的私立高等學校,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獲得評定教師職稱的相應資格。
第十九條 私立高等學校招生辦法與公立高等學校相同,納入國家招生計畫,參加統一考試和錄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亦可單獨招生。
私立高等學校籌建期間不得招生。
私立高等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國家不包分配,自謀職業,通過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聘用手續。
國家承認私立高等學校發放的高等教育學歷教育文憑資格。
第二十條 私立高等學校不得設立分校或分教點,不得將本校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第二十一條 私立高等學校不得開設宗教課程,不得開展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和強迫學生參加宗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私立高等學校聘請外國專家、接受外國留學生的資格、條件和管理辦法與公立高等學校相同。對外學術交流活動的要求和管理與公立高等學校相同。
第二十三條 私立高等學校可以通過接受社會捐贈、收取學雜費、興辦校辦產業及開展對外有償服務等途徑籌措辦學經費。學校的各項收入應當用於維持和發展本校的教育事業。學校應加強對經費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私立高等學校收取學生學費標準,須經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核定,並報當地及省物價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私立高等學校內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私立高等學校應保障工會、婦聯、共青團在校內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其開展活動提供便利。
私立高等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學生會及相應的審議、諮詢、監督機構,保證教職員工、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對私立高等學校行使下列管理職權:
(一)指導、監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實施;
(二)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私立高等學校籌辦、正式建校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
(三)對私立高等學校的辦學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對私立高等學校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或委託非政府機構對私立高等學校進行評價;
(五)對私立高等學校進行財務審計和監督;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私立高等學校的教育用地、基建等方面應給予優惠;但以營利為目的,或營利收入不納入學校教育經費統支的校辦產業和附設的私立中等學校、私立國小和幼稚園及其他非高等學校用地除外。
私立高等學校的用地,經批准,可享受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私立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由計畫部門納入基本建設規模進行審批,經批准,可享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為零的優惠。
第二十七條 對私立高等學校接受的境外社會捐贈、進口直接用於教學、科研的圖書、儀器、設備以及接受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物品(包括圖書及其他必需品),可按國家稅法的規定,批准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 私立高等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歸學校所有。校辦產業享受政府對公立高等學校辦產業的同等待遇,其動產、不動產不得轉移到非教育領域。
私立高等學校的校辦產業如以營利為目的,應進行工商登記。其營利應主要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私立高等學校的招生廣告必須註明批准的機關、文號和日期,並須經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方可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
第三十條 私立高等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和下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財務決算與預算報告。
第三十一條 私立高等學校的變更、調整、停辦和解散,均應按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私立高等學校如遇特殊困難不能繼續辦學,或因其他原因而停辦,須由學校校董會向原批准機關申報。經批准後,由學校負責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對停辦、撤銷和解散的私立高等學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組織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學校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資產除依法返還辦學者外,凡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捐贈的資產、結餘的學雜費、資產收入,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用於資助其他私立高等學校的發展。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從省財政撥給的高等教育專項資金中劃撥一定的數額,用於獎勵辦學效益好、教育教學質量高的私立高等學校,獎金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私立高等學校對該獎金的使用安排,應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設立的各種表彰、獎勵項目和無息、低息貸款,應包括私立高等學校。
第三十五條 私立高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糾正、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報請批准其成立的部門予以撤銷;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籌辦、建校、招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二)虛報辦學條件而籌辦或正式建校的;
(三)學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能達到相應辦學層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學水平的;
(四)學校財務管理混亂,帳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學校資產的;
(五)違背辦學宗旨的;
(六)違反規定發放高等教育學歷教育文憑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等學校辦附設的私立中等學校、私立國小、私立幼稚園和繼續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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