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貫徹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學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部長令第21號,以下簡稱《規定》)關於轉學的條件和理由,為維護和穩定我省高等學校的正常辦學秩序,現將我省普通高校本專科學生的轉學原則要求、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式通知如下。

發布信息,原則要求,條件要求,轉學材料,接收時間,

發布信息

粵教高[2005]197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
現將我省普通高校本專科學生的轉學原則要求、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式通知如下:

原則要求

1、應符合《規定》要求。《規定》要求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應符合《規定》的轉學條件要求和有恰當的轉學理由。
2、應屬於同一層次、性質和類別。依照招生錄取情況,對辦理轉學申請的學生,應在同一辦學層次、同一辦學屬性、同一辦學類別的院校之間辦理轉學手續。

條件要求

根據《規定》要求,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已是畢業班的學生;
2、根據所讀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應退學的學生;
3、提前批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的,不予轉學(如定向、委託培養等);
4、低批次招生錄取學校的學生,要求轉入高一批次錄取學校的;或雖是同批次錄取學校,但卻是降分後錄取的學生,要求轉到高錄取分數線的同層次學校的;
5、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6、以下述理由要求轉學的:
(1)不是廣東生源的學生,但以水土不服為理由要求轉學到我省的;
(2)以父母調動遷居為理由要求轉入我省高校的;
(3)以父母在駐粵機構(辦事處等)工作為理由,要求轉入我省高校的;
(4)以轉專業為理由要求轉學的,以及以藝術、體育的考試分數招收的學生要求轉到非藝術、體育類專業的;
(5)以水土不服為理由,卻又不轉回生源所在地的。

轉學材料

1、由擬轉出學生的學校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
2、擬轉入學校校一級的意見;
3、由省外高校轉入我省的,須附轉出學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予以確認的意見;
4、學生本人要求轉學的申請報告(轉學理由);
5、學生在原校所學過課程的成績單;
6、市(縣、區)以上醫院的體檢表;
7、醫院診斷證明(以患病為由提出轉學的,必須附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8、原在讀學校對學生操行的評定意見;
9、經省招生委員會審核蓋章的新生錄取名冊複印件(加蓋學校公章,證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
10、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接收時間

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31日,為接收學校申報轉學材料的時間。省教育廳高教處為受理轉學材料的職能處室。
正式回復時間:7月、1月。確認的結果將在廣東省教育廳的網上公布。
有關轉學材料的報送,必須由各學校學籍管理工作人員負責,省教育廳不受理任何個人委託辦理的學生轉學材料。
請各普通高校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格學生轉學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廣東省教育廳
二00五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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