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於2010年1月2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22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 通過時間:2010年1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0年3月1日
  • 機構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見習,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實習,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
本條例所稱畢業生就業見習(以下簡稱見習),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畢業後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的就業適應性訓練。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畢業生就業見習,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學生實習堅持學校組織、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見習堅持個人自願參與、政府扶持幫助、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生實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實習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見習工作,加強見習指導與協調,促進畢業生提高就業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習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見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學生實習和畢業生見習,為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吸納、培養和儲備人才。

第二章

組織與保障
第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認真履行學生實習的組織責任,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八條保障學生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學生實習,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九條學校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建設實習基地,為學生實習提供便利。
第十條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與學校開展合作,並發揮行業資源、技術和信息優勢,推動共建實習基地和開展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學生實習。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地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計畫地組織當地畢業後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擴展就業機會。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確定為見習基地: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管理規範;
(二)自願且能夠持續提供一定數量的見習崗位;
(三)提供的見習崗位具備一定技術含量和業務內容,能確保畢業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定見習基地時,應當考慮單位的行業分布,優先考慮當地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同時吸納不同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參加,以滿足見習的需求。
第十四條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提供見習崗位。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見習基地的檢查與指導,及時解決見習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見習單位未依法履行見習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為見習基地的資格。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對見習政策的宣傳,將見習作為就業指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宣傳見習制度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見習的經驗做法,形成社會普遍關注、各方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三章

實習規範與管理
第十八條學生實習一般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要求自行聯繫實習單位的,應當經學校同意。學校應當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掌握實習情況,統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習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註冊學號;
(二)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的實習期限;
(三)實習方式、內容和崗位;
(四)實習終止條件;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實習協定可以根據實習的性質和需要,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保密等其他事項。
其他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與學校、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在學生實習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
(二)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大綱,制定實習計畫;
(三)聯繫併合理安排實習單位;
(四)安排責任心強,有一定經驗的實習指導教師;
(五)對學生進行安全、紀律教育;
(六)檢查學生實習情況,及時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七)建立學生實習管理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實習學生在單位內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
(三)根據實習要求,選派有經驗的實習指導人員;
(四)對學生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五)向學校反饋學生的實習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
(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
(三)安排學生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但完成學生本專業實習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學生在需要相應職業資格的崗位上頂崗實習;
(五)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六)委託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和管理實習;
(七)其他影響實習學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當期接收實習學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學生實習,不得違反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加強與實習單位的聯繫,根據實習計畫和實習單位的具體情況,做好學生的實習指導、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實習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實習指導人員的工作,保證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學生實習的時間。
實習指導人員應當根據實習計畫和實習協定,對學生實習進行指導。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當根據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要求實習,接受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管理和考核評定。
學生應當尊重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指導人員,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實習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條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定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實習單位、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按時足額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補助,不得拖欠、剋扣。
第二十九條實習協定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
第三十條實習結束時,實習單位應當根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考核評定成績,出具實習鑑定。

第四章

見習規範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見習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見習崗位,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送見習崗位信息。
第三十三條本省常住戶口的畢業生在畢業後一年內未能就業的,可以自願參加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的見習。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人才引進工作的需要,吸納非本地常住戶口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改善本地人才隊伍結構。非本地常住戶口畢業生參加見習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見習單位應當與畢業生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見習協定。
見習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見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畢業生的姓名、住址、畢業院校;
(二)見習期限;
(三)見習計畫安排;
(四)崗位職責;
(五)見習待遇;
(六)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見習協定的解除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見習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三十六條見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合適的見習崗位、必要的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二)配備相關工種崗位訓練的設施、設備和見習指導人員;
(三)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四)見習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見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二)未經見習人員同意安排見習人員周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三)其他影響見習人員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見習單位當期接收見習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條見習人員應當遵守見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見習指導人員的管理,保守見習單位的秘密。
第四十條見習單位應當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
見習單位支付生活補貼後,見習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見習單位給予補貼,補貼的具體數額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四十一條見習人員可以在見習基地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並享受相應待遇。
見習單位應當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傷害意外保險。
第四十二條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見習單位和畢業生的雙向選擇活動;見習人員要求託管人事檔案的,應當提供免費人事檔案託管服務。
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以隨時辦理就業派遣手續。
第四十三條見習人員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當進行考核鑑定並為其出具見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人員。
見習人員見習期間或者期滿後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見習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第四十五條見習期滿仍未能實現就業的畢業生,由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繼續進行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
畢業生有創業願望的,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利用現有信息網路資源,建立學生實習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及時公布有關單位提供的實習崗位、當年本地區學校學生實習信息,為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提供服務。
學校應當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學生實習人數、專業類型、實習時間等信息分別報送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可提供實習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見習信息服務平台,收集並發布見習供求信息,推薦有意向參加見習的畢業生到相關崗位見習;通過各種方式引導和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畢業生見習。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實習、見習狀況和實習、見習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實習和見習的指導、培訓和補貼等。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為建立實習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等校企合作項目提供資助。
第五十條除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補貼之外,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見習基地一定的補貼。
第五十一條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農業等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建立實習基地、見習基地,對基地有關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優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二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生產、教學、科研結合效果良好的實習基地、見習基地,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方面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十三條對企業接收學生和畢業生實習、見習並支付實習報酬、見習補貼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對實習基地、見習基地依法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安排實習經費或者挪用實習經費的;
(二)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的;
(三)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的;
(四)拖欠、剋扣學生實習補助的;
(五)未按照協定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六)發現實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學生權益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響學生實習或者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見習環境的;
(二)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逾時實習、見習的;
(三)剋扣、拖欠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報酬、補助或者補貼的;
(四)未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五)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
(一)接納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的;
(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的;
(三)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的;
(四)當期接收頂崗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條學校委託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和管理實習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實習學生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學校和實習單位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行為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外,應當將學生送回學校所在地,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五十九條實習指導教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指導、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實習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實習學生應當向學校報告。學校應當及時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學校、實習單位、見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實習、見習協定約定,對實習學生、見習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在實習、見習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實習、見習單位可以終止其在本單位的實習、見習。
第六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補貼、資助、補助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助、補助,並取消其三年內獲得相關補貼、資助、補助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實習、見習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省外學校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習,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見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條例》的必要性
學生實習與畢業生見習,是深化學生和畢業生理論知識,培養學生和畢業生專業套用能力、與未來崗位需求相適應的工作能力和職業技能的基本方式和途徑,在人才培養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省共有普通高校 108所,獨立學院17所,成人高校19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121.6萬人。高等教育規模的迅速擴大、學生實習經費和校外實習場所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生實習的質量,從而也影響了我省人才培養的質量,增加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
為推進學生的實習,2007年6月,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進行了規範。但是,目前國家及省尚無關於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立法,組織學生實習欠缺法的規範,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
為促進學生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幫助學生從學習走向就業,近幾年的探索已從實習拓展到了見習,既強調了在校學生的實習,又對剛離校未就業學生的就業適應性訓練給予了充分關注。2006年,國家人事部、教育部等六部委提出了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意見後,我省各地組織開展了青年職業見習的探索。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於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畫中,也對高校畢業生的見習工作進行了部署。
我們認為,為提高高校學生的綜合素質,豐富其工作經驗,增強其未來的就業競爭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將近幾年的實踐經驗和國家的有關政策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學生實習工作、畢業生見習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訂《條例》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設七章六十四條,主要內容有六方面:
(一)明確了立法目的和調整範圍
一是第一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即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二是第二條確定了調整範圍。指在校學生進行的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以及尚未實現就業的畢業生進行的就業適應性訓練。學生開展勤工儉學不在此調整範圍。同時,對於中等職業學校和省外學校學生在本省實習的適用,在第六十三條作了規定。三是第三條明確了實習和見習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在實習方面,突出了學校的組織責任和全社會保障學生實習的責任;在見習方面,突出了個人自願參與、政府扶持幫助的原則。
(二)設定了組織與保障
一是第六條明確了保障學生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學生實習。二是規定了實習的組織運作方式。第七條到第十一條分別設定了實習基地的建設原則、建設形式、建設要求以及學校、行業組織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三是規定了實習的經費保障。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學經費用於學生實習。四是明確了學校對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學校對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和服務以及開展創業教育的責任。五是規定了見習的組織工作以及見習基地的建設。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未就業畢業生進行登記調查、組織其參加見習的職責,並對見習基地的確定條件和退出機製作出了規定。
(三)明晰了實習規範與管理
一是第十九條明確了學校組織學生實習的責任,並對學生個人自行聯繫實習單位作出了規範。二是第二十條規定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定。三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實習各方的職責。包括學校、實習單位、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人員、實習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根據保護實習學生權益的需要,規定了對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禁止性行為,包括禁止安排實習學生從事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活動;禁止實習單位接收頂崗實習學生人數超過該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以防止實習單位把招聘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使用的現象出現;禁止學校通過組織學生實習牟利等。四是第二十九條設定了頂崗實習學生的最低實習報酬標準和非頂崗實習學生獲得實習補助的權利。五是第三十條規定了實習協定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
(四)確定了見習規範與管理
一是結合各地正在開展的青年職業見習工作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青年職業見習制度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了畢業生見習與青年職業見習制度的銜接問題。二是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見習崗位的提供和見習對象範圍。明確見習崗位由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提供,見習崗位重點提供給本地戶籍的應屆畢業生,各地可根據需要吸納非本地生源畢業生參加見習。三是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了見習單位應當與畢業生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見習協定,並對見習協定的主要內容和見習期限作了規定;四是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了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行為規範。為保障見習的質量和見習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見習單位應為見習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並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見習人員應當服從見習單位的管理,保守見習單位的秘密。五是第四十一條規定了見習人員見習補貼的標準和支付主體。六是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見習人員見習期間的檔案託管和見習經歷的作用。
(五)設定了扶持與獎勵措施
一是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政府為實習、見習搭建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服務的責任。二是第四十七條規定了政府對實習、見習的資金支持。三是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了政府對建立實習、見習基地的資金扶持和項目扶持。四是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對企業接收學生實習、畢業生見習並支付實習報酬、見習補貼的稅費優惠。
(六)設定了法律責任
一是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學校、實習或者見習單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對部分違法行為規定了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清退責任,並明確了監管部門。二是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了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法律責任。三是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騙取政府補貼、資助、補助的法律責任。四是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見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單位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的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會同上述單位以及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赴中山大學、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調研。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各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省內49所學校、30名省人大代表、10名立法顧問和有關部門的意見。10月27日,謝強華副主任主持召開《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見習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率法制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單位的領導,與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廣州外語外貿學院、廣東技術師範學院、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廣東省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校、廣州航海高等專科學校、廣東省華立高級技工學院的負責同志和學生代表,廣東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鋼鐵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六家企業的負責同志,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共37人就草案的修改進行座談。參加座談會的各方代表充分肯定了實習、見習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草案的基本內容,並從實習、見習期間的保險購買問題、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問題、政府扶持力度和經費保障問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認真研究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11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說明報告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避免與部分專業學生學習過程中的見習相混淆,參照人事部等六部委《關於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建議將草案中的“畢業生見習”修改為“畢業生就業見習”。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條例的適用範圍應當包括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畢業生就業見習,適用本條例。”,並刪去草案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同時,為了使草案的定義更準確,建議明確實習、見習的組織主體,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實習,是指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包括職業院校、技工學校按規定組織的頂崗實習”;將草案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就業見習(以下簡稱見習),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畢業後一年內尚未實現就業的畢業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的就業適應性訓練。”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意見,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實習與見習,建議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學生實習和畢業生見習,為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吸納、培養和儲備人才”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四)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應當進一步明確學校組織學生實習的責任,參照《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於改進和加強高等學校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認真履行學生實習的組織責任,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並單列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意見,為體現和尊重學校的教學自主權,建議刪去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綜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建議增加以下內容:
1、建議增加一條“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提供見習崗位。”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2、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見習基地的檢查與指導,及時解決見習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作為該條第一款;
3、建議增加一條“學校應當加強對見習政策的宣傳,將見習作為就業指導的重要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4、建議增加一條“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畢業生見習制度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見習的經驗做法,樹立見習單位的良好社會形象。”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5、建議在草案第四十條增加一款“見習人員見習期間應當注重積累工作經驗,努力提高自身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作為該條第二款;
6、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前款規定的生活補貼中,見習地人民政府承擔的具體數額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作為該條第二款;
7、建議增加一條“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可以在見習基地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並享受相應待遇”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8、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見習期間,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以隨時辦理就業派遣手續。”作為該條第二款;
9、建議在草案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人員。”作為該條第一款;
10、建議增加一條“見習期滿仍未能實現就業的畢業生,由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繼續進行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畢業生有創業願望的,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該把重點放在見習方面進行規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了充分發揮學校教學的自主權和積極性,草案修改稿刪除了實習部分與學校教學自主權有關的六條規定;為了提高就業見習的扶持和支持的力度,在就業見習部分增加了五個單獨的條文,並在其他條文中增加了五款有關的內容,對就業見習的組織、保障和規範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
此外,還對草案一些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草案修改稿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作進一步審議。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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