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

《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於二○○九年二月二日發布。

印發信息,辦法內容,

印發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國資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日

辦法內容

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試行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政府公共預算(一般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省國有資本經營管理的實際,並與我省原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省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餘編制,留有餘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含省屬地方金融企業)。上述企業統稱省屬企業。
其他省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
第四條省財政設立省國有資本收益專戶,依法依規收取省級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
第五條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是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稱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稱省屬預算單位)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收取範圍和比例為:
(一)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後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後,區分不同的企業類型,分別按0-10%的比例上交。具體收取比例,由省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實際情況分別提出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省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則上可用於支持該企業的改革發展。
(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省政府的決定收繳。
第六條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需要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發展要求,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省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省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省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用於監事會工作經費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省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七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省財政廳組織省屬預算單位編制,經省政府審定後,報省人大批准。
第八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財政廳組織省屬預算單位,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畫進行測算。
第九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式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9月底以前,省財政廳向省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省屬預算單位向省屬企業下發編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畫。每年10月底以前,省屬企業向省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11月底以前,省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省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省財政廳審核。每年12月底以前,省財政廳根據省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後報省人大批准。
第十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批准後,省財政廳於預算執行年度的2月底以前,下達省屬預算單位;省屬預算單位在省財政廳下達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所監管的省屬企業,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省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年6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後1個月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後兩個月內並於清算企業註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省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省政府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省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省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在收到省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後,省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覆核。省財政廳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省屬預算單位收到省財政廳的覆核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省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省屬企業在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省國有資本收益專戶,並報告省屬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省屬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向省屬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省屬預算單位初審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資金計畫,並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使用單位。資金計畫抄送省屬預算單位。省屬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由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經批准的預算金額直接撥付省屬預算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省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預算年度期間,省屬企業應每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省屬預算單位,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省屬預算單位應每月分別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編制匯總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
第十七條預算年度結束後,省屬企業按照省財政廳下發的編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省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省屬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匯總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政府審定後報省人大批准。
第五章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負責監督、檢查各省屬預算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省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條省審計廳按規定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並依法接受省財政廳、國資委、審計廳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省屬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省屬預算單位審核批覆後,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省屬企業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省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屬預算單位,對省屬企業使用省級國有資本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省屬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省財政廳應會同省屬預算單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和《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粵紀發〔200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規定》(粵府辦〔2005〕65號)同時廢止。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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