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中學階段被選送或考取所在市的其他中學就讀,而戶口仍在所屬縣的,享受少數民族高考招生照顧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 概述 :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
  • 正文:粵民宗發(2010)32號各地級以
  • 照顧範圍: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
粵民宗發(2010)32號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佛山市順德區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落實黨的民族政策,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經省招生委員會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研究,現就2010年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高考招生錄取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的照顧範圍
(一)2010年我省少數民族高考招生具體照顧範圍為: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州瑤安瑤族鄉和三水瑤族鄉、陽山縣秤架瑤族鄉、韶關市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肇慶市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惠州市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河源市東源縣漳溪畲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會)或自然村(見附屬檔案1)。
(三)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如國小、國中階段在自治縣、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中國小讀書,高中階段隨父母工作調動到新遷移的戶口所在地中學讀高中的,享受少數民族高考招生照顧政策。
(四)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國小、國中階段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縣(市、區)讀書,高中階段隨父母工作調動遷入我省境內戶口所在地讀高中的,可享受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二、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確認
確認少數民族聚居區考生資格,是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地要嚴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辦公室制發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屬檔案2)、《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屬檔案4)組織填寫,杜絕弄虛作假,以維護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少數民族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一)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須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並由考生戶口所在地基層戶籍管理部門加具戶籍登記證明意見後,由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報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再由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審核匯總報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移居我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戶口遷移和學籍的證明資料,並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由考生戶口所在地基層戶籍管理部門加具戶籍登記證明意見後,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審核匯總逐級上報。
(三)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省民族宗教委將於4月30日前送省招生辦公室備案。省招生辦公室於5月15日前將符合照顧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向社會公示。各地匯總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逾期不再辦理。
(四)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少數民族聚居區資格的少數民族考生(含漢族考生),何時查實何時處理,並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三、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
(一)報考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普通班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
(二)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廣東技術師範學院普通類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
(三)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高等院校預科班、民族班錄取上述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民廳〔2003〕2號)的規定,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於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五)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投檔時,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投檔規定進行投檔,投出檔案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的照顧錄取
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因生活環境和受教育的條件與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考生相同,在高等院校專科層次招生錄取中,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各有關部門應做好組織有關考生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審核表》(附屬檔案3)並按要求送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審核匯總逐級上報,有關公示方式和上報時間要求與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相同。
五、少數民族聚居區考生的建檔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考生和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的審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後退回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轉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辦公室。
(二)為保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與漢族考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使各項照顧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自治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在整理考生檔案時,應將《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等裝進考生檔案。
請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縣(自治縣、市、區)及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將該通知及時傳達給所有考生。
附屬檔案:(點擊附屬檔案名打開附屬檔案)
1.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範圍一覽表
2.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3.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審核表
4.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省民族宗教委 省招生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