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 頒發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發文號:粵府〔2009〕124號
  • 頒發時間:2009年11月2日
通知,實施辦法,指導思想,任務目標,主要內容,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待遇領取,調整機制,管理與服務,統籌層次,個人賬戶管理,基金徵收,經辦管理服務,相關制度銜接,組織實施,

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立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分類試點、典型示範、分步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使農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養老保障。

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基本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縣(市、區)開展試點,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以前基本實現全覆蓋。

主要內容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具有廣東省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學生),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準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
(2)參保人原則上應按月繳費,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的參保人,可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最長不超過15年。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3.政府補貼。
(1)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助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根據國發〔2009〕32號文規定,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鼓勵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4.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待遇領取

1.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距領取待遇的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各地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2.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

調整機制

參保人繳費基本標準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責。

管理與服務

統籌層次

新農保試點期間實行縣(市、區)級統籌,以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統籌。

個人賬戶管理

1.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基金徵收

1.基金徵收。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規定執行,徵收機構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2.基金管理。
新農保基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在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出台前,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
3.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新農保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內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新農保基金進行管理監督。

經辦管理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會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運用現代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在鄉鎮普遍設有網點的國有銀行或國有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作用,方便農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

相關制度銜接

在國家出台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之前,我省新農保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由省另行制訂。
2.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與農村現行各種養老保障辦法的銜接。
按照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的原則,各地應從本地實際出發,逐步將原來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等其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併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本辦法計發待遇,原有的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繼續享受。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要求。
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各地工作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並將新農保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制訂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周密組織試點工作。
各地要全面調查本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對新農保基金收支情況和本級財政補貼情況進行精細測算,及時研究制訂試點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加強宣傳動員,及時總結經驗。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深入地宣傳新農保工作的重大意義、基本政策和參保辦法,動員農民積極參保,引導農民子女為父母繳費和社會各界資助困難老人參保。要認真分析和研究解決試點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為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四)落實工作條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務。
各地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要建立覆蓋全省、連線經辦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加強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建設,將服務網路延伸到村,為農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參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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