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學會

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學會成立於1988年7月,掛靠單位為廣東省文化廳。現有個人會員144名,團體會員27名。學會理事會由省文化廳、各市文化局的領導以及各文博單位的專家共41人組成,設常務理事11人,會長由省文化廳副廳長兼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學會
  • 類別:文化類
  • 地點:廣東省
  • 竣工時間:1988年7月
發展歷史,章程,參觀信息,

發展歷史

現有經省民政廳批准的社團編制3人。
學會成立後即與廣東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合編該省唯一全省性學術刊物《廣東文博》隨著發展。改名為《嶺南文物》季刊公開發行。曾舉辦博物館藝術設計研討會和館藏文物定級標準討論等專業學術研討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學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Relic & Museum Academy。縮寫G..R.M.A.。
第二條 本學會是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專業工作者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我省文物、博物館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開展學術活動,促進全省文博事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廣東省文化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博物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有關文物、博物館學的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組織經驗交流,促進博物館和各有關學術研究機構之間的聯繫與協作;組織我省文博系統與國外文物、博物館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開展有關行業協調自律,行業服務工作;
(四)編輯書刊,編譯文物、博物館學資料;
(五)對在文物、博物館學的研究或對文博工作有貢獻的會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是:從事博物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技術和管理經驗者;或與文物、考古和博物館業務有關的助理館員以上的專業工作者;講師以上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者;在省—級刊物發表有關文博專業的文章兩篇以上者;熱心文博事業的管理幹部;對文博事業有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四)團體會員必須是:我省文博單位或熱心支持我省文博事業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介紹或所在文博單位推薦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學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三)免費或優先獲得學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四)參加學會主辦的各種活動;
(五)免費參觀省內各博物館、紀念館。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學會的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三)總結和介紹文博工作經驗,撰寫或編譯有關文物博物館學的文章和資料,向會刊投稿;
(四)交納會費。
第十二親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兩年以上未能與學會保持聯繫的會員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被依法剝奪公民權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者,學會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文化廳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文物事業經費補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文化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文化廳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文化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文化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消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文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觀信息

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學會秘書處設在廣州市水蔭橫路1號二樓。
廣東省文物博物​館學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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