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的通知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教育 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要求,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 的通知
  • 發文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通知,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 的通知
魯教學發〔2015〕2號
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現將《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7月2日

全文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教育 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要求,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錄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高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同層次(或低於轉出高校的層次)、同批次(或轉 出高校的下一個批次——在生源地同專業或擬轉入專業的錄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證 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且本校在該專業點及研究方向又無其他導師 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實行學年制管理、處於畢業年級的,或者實行學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學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學分的;
(三)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的;
(四)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高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五)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招生時被確定為對口貫通分段培養已轉入高職(專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過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我省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並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擬轉入高校與轉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研究生由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我省招生單位的;
(九)跨學科門類的;
(十)應予退學的;
(十一)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條 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內容包括轉學理由、擬轉 入高校、詳細證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審核同意後,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向擬轉入高校出具附有高考錄取時載有申請人錄取信息的“錄取新生名冊”、學生已 修課程成績及在校表現鑑定等材料的商請轉學函。
第六條 擬轉入高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本校有培養能力,不違背本規程第四條規定的,經本校招生、學籍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同意,院 (系)、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其中,研究生轉學應經擬轉入專 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
第七條 高校對轉學的政策、程式、結果應當公開。轉出高校在向擬轉入學校出具商請轉學函、擬轉入學校在向轉出學校出具接收函前,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 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本校網站等渠道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出具相關函 件。
第八條 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4份(《申請表》的份數要求見備註),除雙方高校留存外,由擬轉入高校(由省內高校轉入省外高校的,由轉出高校)學籍 管理部門報我廳備案。我廳不受理學生或其他個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報送我廳備案的材料除本規程第三、五、六、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擬轉入高校及專業在 生源所在地相應年份的錄取分數線的相關證明。
第九條 我廳每年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學校報送的轉學備案材料,經匯總整理後,於每年6月和12月兩次將學校已同意且符合條件的轉學名單在省教育 廳入口網站和山東省學生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有反映轉學學生所提供材料不實、或高校違規操作等情況的,我廳將在公示期結束後 15個工作日內把情況反饋給相關高校,由相關高校進一步調查核實,視核實情況重新作出決定。在公示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我廳反饋信息的,視同我廳已 備案。
第十條 經我廳及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無異議的轉學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及時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我廳和相關省學籍管理部門確認,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十一條 各高校應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切實做好學生轉學工作,對學生轉學申請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如實提供申請轉學的相關材料;對申請轉入的學生,要嚴格對照本校當 年的錄取條件審核把關,符合當年錄取條件的方可同意轉入。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擇校、擇專業,嚴禁違反程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以權謀私等行為。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的違規行為零容忍,嚴肅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 任人責任外,還應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相關違 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程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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