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頒布勞動制度改革四個實施細則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的《廣東省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實施細則》、《廣東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廣東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見“社會保險”部分),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頒布,從1986年10月1日起,連同國務院發布的四個規定一併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頒布勞動制度改革四個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時間: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類型: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的《廣東省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實施細則》、《廣東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廣東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見“社會保險”部分),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頒布,從1986年10月1日起,連同國務院發布的四個規定一併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實行勞動契約制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企業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仍按照1980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省和各市(地)的有關規定繼續實行,今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二、國營農場原則上應按國務院四個規定和省的實施細則執行,鑒於國營農場大多實行了家庭承包,用工形式和分配製度與其他國營企業有所區別。因此,農墾企業和華僑農場由省農墾總局、華僑農場管理局會同省勞動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四個暫行規定和省的實施細則,制定適合本系統的實施辦法。其他地方國營農場,也應按照這個原則,由市(地)制定實施辦法。
三、廢止“子女頂替”的制度後,對於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完全喪失能力的職工,可照顧吸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當契約制工人。
四、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實施之前,國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經招用的勞動契約制工人,由用工單位按照國務院上述規定和省的實施細則,重新簽訂或修訂勞動契約;在國家勞動計畫內已經招用的屬於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臨時工,要進行清理,有計畫有步驟地吸收為勞動契約制工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局制訂下達。
勞動制度改革是關係到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和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大事,牽涉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妥善部署,精心指導這項改革工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單位都要組織廣大職工認真學習國務院發布的檔案和規定,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積極參加和支持勞動制度的改革。在實施國務院四個規定和省的實施細則過程中,要十分注意做好人民來信來訪和勞動爭議問題的處理工作。實施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各市(地)、各部門要及時向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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