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採購協會

廣東省政府採購協會是一家專注於為政府採購、企業採購和公共採購提供專業服務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是由在我省從事政府採購、企業採購、公共採購活動的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工作和採購理論研究社會團體,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採購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curement Association
  • 所在地:廣東省
  • 屬性:非營利性行業協會
簡介,宗旨,專業服務,協會章程,

簡介

目前已有來自全省十多個地市的集采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來自IT、機電、汽車、家具、服務等行業的供應商,以及高等院校、法律機構、金融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加入了協會。

宗旨

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大局,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訴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專業服務

宣傳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為會員傳遞和解讀最新政策法規;傳播專業知識,組織政府採購、企業採購業務學習培訓,促進從業人員提高專業技能水平;收集和發布國內外採購行業信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為會員解答政府採購業務操作疑難,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服務;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宣傳推廣產品;搭建溝通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交流學習,增強行業凝聚力;傳授國際採購法規及GPA知識,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開展行業誠信自律建設活動,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政府採購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 ,縮寫為GDGPA。
第三條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政府採購活動的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協會。
第四條本會宗旨:協會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社會公德和國際慣例,團結、教育、組織、引導協會會員,圍繞政府 採購行業規範與管理,加強行業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職業道德,組織理論研究,提升專業化、標準化水平,開展業務交流,強化技能培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廣東省政府採購事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五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財政廳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促進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
(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行業公約、規範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行業懲戒,對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政府採購業務培訓和職業資格考試和認證工作,為行業從業人員組織業務培訓,推動我省政府採購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和資格化進程;
(四)加強對政府採購行業專業化、標準化建設研究,不斷提升行業專業化、標準化水平;
(五)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協調政府採購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六)支持會員依法經營,反對壟斷,反對行業不正之風,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調查和專項課題研究,為我省政府採購地方性法規政策和發展戰略的制定提出建議;
(八)為會員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提供業務指導以及信息服務,為政府採購當事人提供多種形式的專業服務;
(九)收集、提供國內外政府採購信息,編輯、出版政府採購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和資料,舉辦專題展覽和研討會等活動;
(十)搭建行業交流平台,加強會員間溝通交流,組織省內外、國內外行業間交流合作,;
(十一)組織政府採購行業經驗交流和公益活動,宣傳、表彰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推廣行業先進經驗;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取得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專業代理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政府採購相關的學術、研究機構和團體等。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活動權利;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在經營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時,獲得本會在能力範圍內提供的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幫助;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提議、建議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與規定;
(三)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教育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規則;
(五)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每年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
(四)理事、監事單位 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3000元。
第十四條 省內外有關方面的專家、知名人士,由有關方面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和顧問等稱號。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且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拒不履行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合併、分立和變更後,應及時進行會員的登記變更;已註銷或被撤銷政府採購資質的代理機構,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數超過300個時,可以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來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的方法由理事會依據章程制定,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會員代表不能少於總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籌備、決定會員大會的召開;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推薦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名單;
(四)審定常設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的設立,以及其領導成員和負責人的聘任;
(五)審定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職責、工作規則及委員人選;
(六)審定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對會員違反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的行為作出行業懲戒決定;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十一)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須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理事因退會、轉會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其理事資格自然取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或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理事數量達到50個以上,可根據需要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任職期間,無特殊情況累計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將視為自動放棄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執行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政府採購行業的整體利益。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及享有的職權謀求不正當個人利益或在執業中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二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研究批准秘書處工作計畫和其他重要事項;
(五)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擬定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五)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研究和指導相關工作的重大問題。各專業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職責、工作規則、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六十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 2014年6 月12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