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

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

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是在廣東省民政廳批准下成立,在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指導下開展業務,把全省跨部門、跨地區、不同隸屬關係和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建築裝飾材料生產企業、市場流通企業、套用企業(設計與施工企業)和相關都教學、科研、設計及相關用戶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織起來的省內行業性社會經濟民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廣東省
  • 類型:建築裝飾材料行業
  • 屬性:政府機關
協會宗旨,協會運作,協會合作,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聯合務實、進取、創新是協會的宗旨。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是我協會的工作目標。協會設有理事會、監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以及節能環保專業委員會、品牌推進與工程套用專業委員會、建材裝備專業委員會和建築五金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協會主要開展以下活動:傳遞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以行業會刊、展覽、座談、藝術沙龍、考察等形式,組織開展市內、國內、國際的學術研討、交流和業務評比等活動,舉辦中標工程採購信息會、商務考察活動,尋找招商引資及在建項目,為企業與各地企業搭建橋樑,加大行業及企業的宣傳力度,為企業創造交流與學習的機會,提供展示與發展平台。
建築裝飾材料行業是廣東省九大支柱產業之一,規模、產值和科技含量持續較大幅度地提高,同時走在全國的前列。品種、品牌、產量、質量和市場占有率不斷衝擊新高度。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自成立以來,遵循“為企業服務,促行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協會自律、協調、服務、監督的社會職能,憑藉其優越的地理位置、不斷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設施,立足於發展廣東建築裝飾材料市場的高度,積極尋求建築裝飾材料行業的長足穩健的發展道路,為推動廣東建築裝飾材料行業的發展作了一定的貢獻,贏得政府的支持和會員的信賴

協會運作

向設計、房產、裝飾及廣大用戶優先推薦會員企業產品,通過協會一刊一網等傳媒作一定篇幅的推廣宣傳服務以及廣東建築裝飾材料電子公共服務平台為省內材料供應商、採購商和廣大客戶提供一個線上線下結合的交易平台。近期,通過協會電子公共服務平台成功推薦了優秀會員單位中的名牌產品,如我協會會員佛山南海新元素板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矽酸鈣板、廣州濠鵬龍骨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鵬牌輕鋼龍骨、廣東豐之林木工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林安牌木門,作為湖南郴州海關項目和廣州南沙區行政中心項目專用材料,還成功推薦一批產品(美的照明、林安木業、金舵陶瓷、新元素板業、博薈龍骨、星冠塗料、美穗天花等)為廣州陽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辦公樓項目專用材料。幫助企業展示文化、商品形象,擴大企業影響力。

協會合作

協會致力於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中介服務作用,組織經濟合作,交流行業信心,溝通供需渠道,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建築裝飾材料行業以其強勁的發展勢頭和充滿希望的發展前景被譽為“朝陽行業”,協會已成為企業和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為政府分擔職能和服務企業的水平不斷提高,隨著政府職能的逐步轉變將會發揮更重要的作用,走出一條創新創收的新道路。
協會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雄峰南一街一號雄峰城A區A2-300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 Materials Association,簡稱GDCMA,是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省內從事建築、裝飾、配套材料的生產、經營、銷售、安裝、研究、教育、培訓、設計、諮詢、交流、服務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開展非營利性工作, 並堅持如下宗旨:
(一)本著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堅決貫徹科學發展觀,確保與國家政策、和諧社會相銜接,以科技、環保、節能、保護資源為宗旨,以自主創新、誠信經營、行業自律為核心,緊扣“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積極推動建築裝飾材料的協調、綜合發展,促進建築裝飾材料大省的進一步發展,推動我省建築裝飾材料繼續保持在全國的領先地位。
(二)發揮協會的專業性和影響力,帶動我省建築裝飾材料及相關產業積極研究、開發、吸收新成果、新工藝、新產品。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主要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依託省內從事建築裝飾材料科學教育、研究、設計單位的專家、學者,組織開展建築裝飾材料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二)組織開展跨行業、跨學科的交流活動;
(三)開展國內國際行業交流、進出口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服務;
(四)緊密依託我省的建築裝飾材料等相關院校,開展從事建築裝飾材料管理、技術、生產、行銷、服務等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行業人員的從業水平;
(五)組織聯誼活動,為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的從業人員打造一個橫向交流和學習的平台;
(六)鼓勵、表彰在建築裝飾材料研究、教育、設計、生產、銷售等領域取得優秀成績的機構和個人;
(七)組織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交流、會議、論壇、展覽、比賽等相關活動;
(八)開展有益於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廣泛吸收建築、裝飾、配套材料行業生產、銷售、經營、研究、教育、培訓、設計、諮詢、交流、服務等單位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程式和條件是:
(一)書面遞交或通過網際網路遞交加入本協會的申請;
(二)申請須經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
(三)會員均須擁護本協會章程,全力支持和配合本協會的各項工作,促進本協會的發展和壯大,為我省的建築裝飾材料事業貢獻力量,並熱心公益事業;
(四)對會員單位的審核條件是:
1、 在我省從事建築、裝飾、配套產品生產、銷售、經營、安裝以及裝飾等行業展覽、諮詢、交流、服務、市場經營的公司、機構以及各地區、市的有關企事業單位。
2、 在我省從事建築、裝飾、配套產品研究、教育、培訓、設計的企事業單位。
(五)所有單位均須上報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理事會通過;
(六)由本協會簽發統一的證書。
第九條 會員單位、理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協會在信息、資料等方面的服務;
(四)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享受本協會在建築裝飾材料等科學研究、工程信息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有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
(六)有加入或退出本協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定;
(二)積極撰寫有關建築裝飾材料設計學科的論文,推動建築裝飾材料等事業的發展;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本協會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員單位年費。
第十一條 會費的繳納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
(六)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七)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 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領導本協會各個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為: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批。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政治素質好,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在建築裝飾材料等科學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如需要延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期如超過兩屆,必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領導秘書處的工作,批准決定相關的聘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列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廣東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理事會會員、一般會員年費;
(二)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財務制度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費標準及收取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會費是協會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繳納會費是會員的義務。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財政廳2003年9月4日聯合下發的《轉發民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2003〕90號)檔案精神,依據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活動內容以及合理收費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五十條 本協會會費採取分級收取的辦法,單位會員(團體會員)會費(簡稱團體會費)由協會統一收取。
第五十一條 團體會費採取按年度交納的辦法。
第五十二條 團體會費的收費標準
(一) 普通會員單位
(二) 理事單位
(三) 常務理事單位
(四) 副會長單位
(五) 會長單位
第五十三條 團體會費的交費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由協會發出交費通知。新批准入會的團體會員,應首先交納當年的會費,以後按年度交納。協會收到各單位會員交來的會費後,開具由省民政廳規定使用的專用收據。
第五十四條 單位會員交納會費如有困難時,可向協會提出報告,採取先緩交、後補交的方式處理。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五條 協會將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每年編制協會經費收支狀況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經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2010年7月16日審議通過,解釋權屬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6日起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經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一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廣東省建築裝飾材料行業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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