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戒毒所管理辦法

《廣東省戒毒所管理辦法》在1993.01.30由廣東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戒毒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1.30
  • 實施時間:1993.05.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戒毒所和戒毒人員的管理,提高戒毒質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戒毒所的任務是對公安部門送交的強制戒毒人員和自願戒毒人員依法實行集中管理教育和治療,使之解除毒癮。
第三條 戒毒所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屬事業單位,由本級民政機關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強制戒毒人員的收送、審批,協助做好戒毒所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械具;衛生、醫藥部門指定醫療、藥品供應單位分別做好戒毒所的戒毒治療、戒毒效果鑑定和戒毒藥品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條 戒毒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所需編制由當地編制部門核定。所需幹部、工人,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在當年新增職工人數計畫中安排解決。
第五條 戒毒所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六條 戒毒所接收強制戒毒人員,須憑縣(區)以上公安部門簽發的強制戒毒審批表驗證接收;自願戒毒者,由本人或家屬提交書面申請,持本人身份證或所在單位或街道、鎮(鄉)證明(境外人員可持本人身份證明),經戒毒所批准入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收:
(一)精神病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和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哺乳嬰兒未滿一年的。
第七條 戒毒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堅持藥物治療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文明管理,保障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辱罵、體罰、虐待戒毒人員。
戒毒所工作人員要嚴守法紀、忠於職守、依法管理、文明管教。
第八條 戒毒所對強制戒毒人員與自願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男女分區管理。女性戒毒人員由女管教人員負責管理。
第九條 戒毒人員必須遵守戒毒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教,配合治療,主動交待毒品來源和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戒毒人員在所期間,可按規定與親友通信、會見。接受親友的物品,須經管教人員檢查。
第十條 戒毒所管教人員在戒毒人員毒癮發作並有暴力行為時,可採取必要、適當的強制性約束措施;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自殺的,經所長同意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使用械具,然後報告所長。上述情況一經解除,應立即停止使用械具。
第十一條 戒毒人員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擾亂戒毒所正常工作秩序時,應採取措施迅速制止;屢教不改的,送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戒毒治療應當依照省衛生部門批准的方案進行,接受省戒毒治療技術指導中心指導;戒毒藥品必須從省衛生、醫藥部門規定的單位購買,對麻醉、戒毒藥品按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戒毒所要建立戒毒人員的治療檔案。
第十三條 戒毒所應當協助當地防疫、衛生部門做好對戒毒人員性病及其他疾病的監測、預防和治療工作。
戒毒人員因傷病需離所就醫的,必須提供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申請書和戒毒保證書、親屬或單位擔保書,報戒毒所批准後,方能離所。離所就醫期間,應當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親屬(單位)和醫院監督下邊治療、邊戒毒。
第十四條 戒毒人員入所戒毒期限為3個月,戒毒效果差的,可適當延長戒毒期限,但不應超過1年。經鑑定確已戒除毒癮者,由親屬或單位領回。
外省(市)的強制戒毒人員入所後,經一段時間治療,毒癮基本消除,可遣送或通知其家屬或單位領回繼續戒毒。
第十五條 戒毒人員在所的食宿費,醫療、藥品費,管理服務費均由本人或其親屬負擔,實行入所預交、出所結算的辦法。收費標準由各戒毒所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執行。
戒毒人員因病或自殺死亡,其醫療費、喪葬費由親屬或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 被解除強制戒毒人員出所後,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鄉(鎮)或村(居)委會、親屬(單位)要建立幫教責任制,追蹤檢查,將信息及時反饋給戒毒所。發現被解除強制戒毒人員又重新吸毒的,應繼續強制治療,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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