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

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

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正式登記註冊的、為維護行業和會員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
  • 外文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Furniture Import and Export
  • 性質:非營利性
  • 聯繫:省級行業社會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定位,商會宗旨,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服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商會簡介

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的成立是為了更好地整合我省家具進出口企業資源,促進我省家具品牌化戰略及家具行業網際網路的套用,推動家具行業原創設計力量,增加市場份額,保障家具行業的規範發展,為我省培養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家具進出口生產企業和流通品牌,並形成一股行業張力,去引導、促進、推動行業的發展。同時,商會的成立對於溝通、協調政府和行業經營者的關係,引導行業沿著黨和政府指引的正確方向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以優質的行業資源、貼心的服務、務實的商業價值,一起為家具行業共創快速健康發展的新商機和新未來。

商會定位

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服務立足於廣東,面向全國。服務範圍包括組織家具企業開展生產設計、進出口業務、國際貿易等;協辦行業展覽會參展、觀展服務及業務培訓;開展家具行業網際網路服務等。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的職能;反映企業的共同意願,代表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本省外向型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為宗旨。

商會章程

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為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ChamberofCommerceforFurnitureImportandExport,縮寫為GFIE。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正式登記註冊的省級獨立社會團體。本商會是由家具行業和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地方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的職能,反映企業的共同意願,代表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本省外向型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東莞市厚街鎮雙崗家具大道193號。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服務範圍:組織家具企業開展生產設計、進出口業務、國際貿易;協辦行業展覽會及業務培訓;開展家具行業網際網路服務。具體如下:
(一)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作用,成為政府決策的參謀、企業的貼心人;在國際市場與企業之間發揮紐帶作用,成為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的助推器。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了解並反應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三)組織業務推介和對外經貿活動,版主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商品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招商引資會;組織出國考察、推銷、訂貨、交流活動,並提供相關服務。
(四)協助開展行業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以及組織應訴、起訴的基礎性工作。
(五)收集、傳遞國際貿易信息,開展國際經貿情況調研,為會員企業提供國際經貿有關法規、協定、慣例以及市場情況,開展行業和會員企業形象、品牌及產品的對外宣傳;編輯發行商會會刊和其它信息資料。
(六)組織指導並承辦國內外各種適合會員需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工作,幫助會員企業提升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
(七)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密切會員與海關、稅務、外匯、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進出口業務的協調工作。
(八)搭建服務視窗,為會員企業提供業務諮詢、法律諮詢、認證諮詢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對接服務。
(九)協助會員企業開展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申報服務工作。
(十)實行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指導、監督會員企業依法經營。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維護行業信譽和正常業務秩序。
(十一)積極發展與海內外有關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十二)促進家具行業網際網路的套用及發展,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活動;承擔政府職能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均未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凡廣東省內從事家具和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以及省內地方社會團體;其中,地方社會團體在辦理有關手續和交納費用後,其單位會員成為本商會的單位會員。
2、名譽職位: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聘請有關領導、專家擔任本商會名譽職務(如顧問、名譽會長);為表彰本商會歷任會長對商會的貢獻,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聘請其為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年檢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公司宣傳冊或產品圖冊等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的會費;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會員資格,發給《廣東省家具進出口商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標準如下:
1、會長:10000元/年;
2、執行會長、監事長:8000元/年;
3、副會長、監事:5000元/年;
4、常務理事:3500元/年;
5、理事:2500元/年;
6、會員:1000元/年;
7、理事會聘請的名譽職務的領導和專家免交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監事)、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或執行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或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本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商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對本商會的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9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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