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經2015年7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8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該《辦法》共17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
  • 發布時間:2015年8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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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號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7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朱小丹
2015年8月4日

實施辦法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分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風險,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建築施工、金屬冶煉、機械製造、交通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行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負的賠償責任的保險。
第四條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企業自願的原則,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提供保險費補貼。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的領導,根據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
其他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
第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保險公司擬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擬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保險費根據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人員的數量和崗位風險等情況確定,可以在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增加保險金額,提高應對事故風險能力。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制度,提高保險服務水平,促進投保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支持投保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發揮風險管理作用,幫助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協助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應當創新保險機制,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增強投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程度、事故記錄、賠付率等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上一投保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事故的等級,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條 保險公司在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查勘定損,依法做好理賠服務,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償部分保險金,用於支付醫療等費用。
保險公司為了查勘定損,做好理賠服務工作,需要向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的,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其優先進入工業園區的條件,以及享受有關產業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投保期間可以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將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重要內容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情況,並為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有關部門、社會徵信系統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重點行業企業風險控制、信用評級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金融工作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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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下午,第十二屆52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實際,《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
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概念和推行範圍、原則、機制。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行原則為“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企業自願”。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擬訂、投保主體、保險費的確定、保險費率的調整。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等手段,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三是規範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和保險服務、機制、理賠。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制度,發揮風險管理作用,促進、幫助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並在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依法做好保險理賠服務。
四是規定了鼓勵措施。要求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機制;保險費可以在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其優先進入工業園區的條件,以及享受有關產業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投保期間可以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五是設定了管理手段。要求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要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重要內容實施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應當公布,為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並作為重點行業企業風險控制、信用評級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
《辦法》的出台,對全省推行安全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出了統一規範,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分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風險,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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