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興寧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結合本市實際,特修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各種股份制企業等,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申領取得有關證照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崗位落實安全生產層級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各鎮政府、街道辦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屬地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章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應當執行的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執行的行業標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設施保障責任。
1. 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
3. 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帶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
1. 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2. 按規定積極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
3. 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4. 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建章立制責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並督促落實。
(五)安全教育培訓責任。
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
(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
2. 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3. 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4. 依法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或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5. 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管控,確保其處於安全可控狀態;
6. 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1. 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 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
3. 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層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四)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抓好安全隱患和危險源的排查、認定、分析、建檔、監控、治理和核銷工作;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八)及時、準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置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產權轉讓時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在產權變動契約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時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共同承擔相應後果。
第三章 機構、管理人員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在生產車間、班組設定安全員。
第十三條 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危險性較高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3名;從業人員在50至100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名;從業人員少於50人的,最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1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礦山企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名;
(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名;從業人員超過50人不到100人的,配備不少於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1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少於5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擔任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從業經歷,熟悉本職責範圍內生產工藝、設備等基本情況,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接受相關行業安全管理知識培訓,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還應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考核;
(二)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畫和安全技改計畫並監督落實,組織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堅決制止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檢查出的問題、安全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並報告本單位負責人;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制訂應急預案並報告有關部門;
(四)監督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按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和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六)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及事故預防措施的制定;
(七)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等資料;
(八)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參與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制訂及演練;
(九)建立並管理安全生產台賬;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於其他同級崗位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交接班時對本班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四)對發現的不安全情況、安全隱患及時如實報告;
(五)發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迅速組織撤離現場,並向領導報告;
(六)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安全隱患整改。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具體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及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職能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崗位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三)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制度;
(九)設備、設施管理和檢測、檢驗、維護制度;
(十)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台賬管理制度;
(十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十五)各崗位操作規程;
(十六)其它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及時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機制。
第五章 安全投入、物資保障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的經費預算,在成本中據實列支。高危行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納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承擔從業人員因工作所受事故傷害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契約,應當寫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害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協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檔案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檔案;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財務計畫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檔案;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核驗,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於生產或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等高危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在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一)跨縣(市)及以上營運班車、高速班車、旅遊客運車輛、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應安裝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對車輛運行安全實施動態監控;
(二)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提升運輸和防排水系統;露天開採應當採用中深孔爆破(開採型材除外),推行非電起爆系統,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工藝;
(三)推行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
(四)建立和採用先進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系統和安全防護技術;
(五)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先進的安全控制技術和手段,加強過程環節監管。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堵塞、封閉生產經營場所、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福利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開展職業健康體檢,確保從業人員身體健康。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高危行業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許可標準。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規範化達標創建活動,使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成為從業人員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崗位操作的自覺行動。
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年審延證、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等方面可享受優惠政策或優先辦理,並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出的問題、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畫,限期整改,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檢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產、停業整改,並制訂應急預案、採取防範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估、制訂整改方案專項治理。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制度,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訂立、健全,執行落實是否到位;
(二)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器材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
(三)塵毒、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七)現場生產經營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八)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是否處於可控安全狀態;
(九)其它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台賬:
(一)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二)安全生產相關上傳下達檔案;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台賬;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台賬,包括“三級”安全教育卡、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等;
(五)安全生產檢查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登記及監控記錄;
(六)設備、設施台賬(含特種設備登記檔案及年審記錄);
(七)安全投入及員工保險、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檔案;
(八)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高空懸掛、有限空間以及動火等危險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範措施記錄;
(九)事故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十)安全生產考核獎罰檔案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協調、管理。
第三十八條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承包契約、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後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約定;
(六)其它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未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並按計畫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畫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每年足額提取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經具備相關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工作性質,每年對其他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鼓勵從業人員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組織應當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安全操作指導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有關“四新”(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安全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及演練;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八)其它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八章 事故報告、應急救援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五十條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必須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定。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以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現場情況;
(二)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已經採取的措施;
(四)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繫方式;
事故概況、傷亡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應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妥善處理善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鎮政府(街道辦)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定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行政許可;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降低許可標準、而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撤銷原行政許可。鎮政府(街道辦)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授權,及時責令停產、停業整改,並向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報告,督促其依法申領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整改後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又未依法申領取得相關證照的,應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第五十八條 鎮政府(街道辦)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第五十九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廣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應當予以曝光,對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民眾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強化誠信約束。
第六十條 鎮政府(街道辦)、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政府掛牌督辦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改,並制訂整改方案、應急預案,落實整改措施、安全防範措施,跟蹤督辦、複查驗收,徹底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十一條 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媒體曝光,列入政府重點監管名單、重點掛牌督辦整改單位,其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在政府各類評先、評優、獎勵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主要負責人,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實際負責、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或者其他安排,能直接支配或實際控制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六十四條 學校(含民辦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院(敬老院、托老院)、孤兒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10月21日印發的《興寧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興市府辦〔2010〕56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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