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營運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營運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在在省下達基金營運管理辦法之前,各級政府應立即停止社會保險結存基金營運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情況進行一次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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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1994〕12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一些地方運用結存的部分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營運,對結存基金的保值增值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在營運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忽視基金安全的傾向。為加強對基金營運的管理,保證其安全,現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管好社會保險基金,保證其安全,是維護廣大職工權益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各級政府對此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和監督,把這項工作做好。要建立和健全基金運用及監督制度,嚴格按照安全、增值的原則運用基金,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委員會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用的監督檢查作用。
二、社會保險基金結存部分原則上用於銀行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家、省政府發行的債券,或經省社會保險委員會批准,用於委託銀行、金融投資機構非指定項目放款;不得用於對項目直接投資、對企業直接放款和從事股票、期貨交易等。社會保險基金營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另行下達。
三、在省下達基金營運管理辦法之前,各級政府應立即停止社會保險結存基金營運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情況進行一次清查。
(一)原經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或原省勞動保險公司)集體研究批准用於項目直接投資或融資的基金,凡已經到期的必須償還。用款單位償還有困難的,由擔保單位償還;用款單位和擔保單位無力償還的,由清查小組審計調查、確認,提出分期償還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同意後報當地政府批准執行,批件抄報省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備案。對於到期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應依法強制還款。
(二)凡沒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自行營運和挪用的基金,不論是否到期,都要堅決儘快追回。
(三)凡動用社會保險基金經營房地產、購買股票等風險投資,或用作資金擔保、抵押以及擅自動用基金購車和住房的,不論是誰批准和是否到期,都要限期儘快追回。
(四)需償還的社會保險基金,無論是投資、融資、借用或其他形式,一律要按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付息。
(五)對擅自運用、挪用基金和在基金營運過程中有營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及造成基金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領導和當事人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法務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這次清查工作,省將派檢查組到各地進行檢查。
各市要將這次清查情況於11月底前書面報告省社會保險委員會,抄送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由省社會保險委員會匯總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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