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新組建的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承擔了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以及交通戰備工作、地方鐵路建設等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 領導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 職責交通戰備工作、地方鐵路建設
  •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1日
基本情況,機構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其他事項,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人員編制,領導信息,信息公開,

基本情況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2009年10月21日上午,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掛牌成立。新組建的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承擔了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以及交通戰備工作、地方鐵路建設等職責。這是廣東省交通行政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交通運輸廳的掛牌成立,標誌著廣東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以及地方鐵路建設職責劃入省交通運輸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道路運輸管理的公共事務職能交給事業單位。
(五)將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審查、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的初審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六)將交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諮詢、行業調研、統計、預測、信息引導、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以及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等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七)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八)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協調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路政、運政和港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外輪理貨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撥款的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廳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收費公路管理及公路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
(五)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及重點幹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組織、協調和參與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綜合運輸體系建立。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全省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與省水利廳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
(三)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四)船舶檢驗管理職責的劃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與交通運輸部商定具體交接辦法後實施。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結構調整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
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等發展戰略、專項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工作及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審核工作;提出中央與地方聯合投資、省有關專項資金和相關收費公路項目還貸資金安排建議;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和救災等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及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四)綜合運輸
承擔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及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公路運輸;負責省際和省內跨市旅客運輸管理以及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道路、水路、地方鐵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工作;協調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郵政及鐵路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五)基建管理處
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造價監督、工程定額管理工作;承擔省管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許可審查審批和部管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初審工作;組織國家、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六)地方鐵路處
擬訂地方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地方鐵路的管理規程和技術規範,承擔協調地方鐵路之間和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交接站或換裝站接軌事宜;負責地方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工程質量監督和造價監管工作;擬訂地方鐵路建設投融資辦法。
(七)收費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收費公路管理及收費站設定、車輛通行費標準以及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審核工作;協助做好收費公路立項、收費年限的審核及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登記工作;推進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承擔政府還貸公路“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收費公路收費還貸、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清理整頓收費站的相關工作。
(八)安全監督處(應急辦公室)
組織擬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交通經費、外匯、信貸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專項資金;負責廳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及使用監督;負責廳預算缺口的融資管理、撥付及監督使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辦理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登記。
(十)科技處
擬訂交通行業科技、教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計畫和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公路、水路交通無線電管理;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按規定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二)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
指導、監督全省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廳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跨區域的交通執法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局
參與擬訂水運和港口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路運政(水運執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參與港口規劃及建設項目審核,負責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及船舶代理等輔助性業務的行業管理;負責港口及外輪理貨、引航等港口輔助業,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協助管理水路運輸有關經費的統籌使用,協助組織徵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關規費;負責組織實施水路重點物資、軍事、防洪搶險、緊急客貨運輸。

直屬單位

工作職責: 副廳級事業單位,歸省交通廳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法規,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訂具體的公路行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擬訂全省公路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經國家和省批准的國道、省道計畫。
(三)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負責公路建設、改造項目的審核工作;參與省管公路建設、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具體組織實施國道、省道建設、改造、養護、管理;指導縣道、鄉道建設。
(四)負責國道、國道主幹線、省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查處違反路政法規行為;監督、指導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組織公路養路費等公路規費的征稽。
(六)負責省投資的非經營性收費公路的管理;負責全省收費公路(橋樑、隧道)及收費站(點)設定、調整、撤銷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初審工作;對全省公路收費站(點)實施行業管理。
(七)負責公路科技項目成果評審及推廣套用等工作,促進公路行業科技進步。
(八)指導公路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創建文明樣板路工作。
(九)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機關內設11個副處級處(室),核定事業編制136名,其中黨委書記、局長各1名、副局長(含黨委副書記)5名、總工程師、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各1名,正、副處長(主任)35名。
人員經費從征費的公路規費中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核撥
工作職責: 副廳級事業單位,歸省交通廳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等法規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擬訂具體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
(二)制訂航道發展規劃,擬訂航道技術等級及航標質量技術指標,組織航道建設前期工作、建設計畫的實施,負責航道建設的管理。
(三)負責審批與通航有關的攔河、跨(過)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通航河流進行綜合開發和治理,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有關事宜;發布航道通告,實施與航道有關的水文管理。
(四)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制止偷盜、破壞航道設施和侵占、損壞航道行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航道管理的法規規定,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航道養護費及航道部門管理船閘的船舶過閘費等規費的徵收,並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六)負責有關航道方面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七)組織開展航道科學研究、先進技術交流和航道科技進步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的技術業務培訓工作。
(八)制訂本行業人才發展規劃,負責本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機關內設9個副處級處(室),核定事業編制86名。其中黨委書記、局長各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各1名,正副處長(主任)27名。
人員經費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徵收航道規費及省財政補助,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費改稅後由財政核拔)。
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負責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負責省管交通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和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業指導;實施交通工程質量檢測、監理機構資質認證和行業管理等。核定事業編制5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3名;總工程師1名。人員經費從收取的工程質量監督費中解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核撥。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人員在核定的總編制內按不超過20%的比例配備。
廣東省交通征費管理中心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負責全省交通規費徵收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協助交通主管部門建立、推廣收費公路“不停車收費系統”,擬訂、實施相應的管理規範。核定事業編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員經費從征管的規費收入中按規定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核撥。
廣東省交通工會委員會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5名。主要職能:領導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工會及全省所屬各市、縣基層工會;領導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工會和省交通汽車運輸集團(總公司)及港、航集團(總公司)工會,指導市、縣交通工會;受省總工會委託,聯繫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工會和省航運集團有限公司工會。
廣東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負責實施廣東、海南兩省政府以及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瓊州海峽運輸管理的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運輸企業單位要求經營海峽輪渡運輸的申請,並簽署初步意見上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協調、處理港航之間從事瓊州輪渡運輸中的糾紛;組織、指導港航企業做好車船銜接、疏運工作,維護海峽運輸秩序;指導港航企業做好生產安全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員經費從其收取的海安碼頭交通管理費中解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核撥
廣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負責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項目的估算、概算、標底和結算的審核;負責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項目造價的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基建工程施工定額的測定、蒐集、整理和編制工作;提供交通基建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等。核定事業編制3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總工程師1名。人員經費自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機關服務中心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廳機關的物業、物資設備、環境綠化、愛國衛生、房屋維修、公務用車、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電、花工等輔助性、服務性工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員共29名(其中人員經費由財政核撥13名,經費自籌16名)。
廣東省交通運輸檔案信息管理中心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負責交通信息信系統和通信網路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建設、推廣、維護交通部門辦公自動化系統;採集開發交通信息資源,提供交通發展信息分析;負責交通量調查;負責重要交通技術資料和文書檔案資料的管理;指導交通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員經費由省財政廳從核給交通廳使用的交通規費中統籌解決。
廣東省交通運輸規劃研究中心
工作職責: 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交通建設規劃、政策法規、協作運輸管理、駕駛員培訓管理、世行貸款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性、事務性的具體工作;為交通系統及社會提供交通政策、管理、運輸技術方面的引導和諮詢服務。核定事業編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人員經費自籌。
工作職責: 原廣東省交通技工學校,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培養交通技能技術工種初級人才。核定事業編制200名,其中校長1名、副校長(含黨委副書記)2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人員經費由財政核撥。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人員在核定的總編制內按不超過25%的比例配備。
廣東省交通醫院
工作職責: 副處級事業單位,在醫療體制改革前仍由省交通廳管理。主要任務:為交通職工和社會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核定事業編制140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人員經費由財政核撥。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人員在核定的總編制內按不超過25%的比例配備。
廣東省瓊州海峽輪渡車輛運輸危險品檢測站
工作職責: 不定級別,委託廣東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管理,負責對瓊州海峽廣東至海南方向過海滾裝車輛進行安全檢測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人員經費從交通規費中解決。

人員編制

省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109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1名;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安全總監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0名。

領導信息

廳長:王富民
副廳長:江明發、楊俊波

信息公開

為更好地向社會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交通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指定地點為:交通廳辦證大廳,地址廣州市白雲路27號交通大廈11樓。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交通廳辦公室,地址:廣州市白雲路27號交通大廈29樓。
(三)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廣東省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網站上直接填寫《交通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確認傳送。申請信息到達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交通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
三、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監察廳舉報。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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