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

《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是2013年廣州市根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書名: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安置方式
  • 第三章: 就業補貼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 安置方式,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章 就業補貼,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章 就業保障和優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隨軍家屬。
凡軍事實力不在廣州市駐軍的,以及軍隊系統在穗臨時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在穗機構臨時工作人員的家屬,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隨軍家屬是指按照國家規定隨軍的與駐穗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分居兩地的配偶。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協調機構。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工商、稅務、機構編制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應當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按照本規定完成政府每年下達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

第五條

經駐穗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按照總政治部規定批准隨軍的家屬,可以按照本規定安置就業。
本年度被批准隨軍的家屬,應當列入下一年度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

第六條

已經在廣州市就業的隨軍家屬不列入就業安置計畫。
已經列入廣州市就業安置計畫的隨軍家屬應當在當年安置就業,因隨軍家屬個人原因未就業的,不再重複安置。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齊駐穗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報送的符合條件並且需要當年度在廣州市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名單。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就業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體情況,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經費預算。同級財政部門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後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根據工作需要按時劃撥資金。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九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就業、指令性安置和自謀職業等方式。
對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應當本著專業對口和分類推薦、優先安排的原則,堅持市場調節和計畫安置相結合、推薦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

第十條

原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並且納入廣州市就業安置計畫的隨軍家屬,由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編制情況,參考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性質、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工作能力等相關實際情況,在相應或者相近類型的單位優先安置。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各級公共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舉辦接收單位與隨軍家屬雙向選擇見面會等方式指導隨軍家屬實現就業。
指導性雙向選擇就業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主渠道。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綜合考慮軍人的立功、貢獻等情況,以及隨軍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和隨軍前就業單位性質、崗位類別等,結合本市用人單位的性質類別、編制數量和人員需求等情況,通過指令性方式把當年符合規定條件的隨軍家屬安置到相關單位。
根據對口安置原則和工作需要,隨軍家屬指令性安置原則上安置到未滿編的相關單位,確需安置到已滿編單位的,編制在接收單位自然減員中解決。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家屬,可以採用指令性安置:
(一)軍人在國家確定的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潛艇工作滿10年的。
(二)軍人在部隊榮立3次三等功或者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軍人服現役時因戰、因公致殘的。
(四)隨軍家屬為公務員,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
(五)隨軍家屬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並且在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崗位或者管理崗位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但人事關係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
(六)隨軍家屬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專業屬本市緊缺工種,並且從事專業對口工作的。
(七)省、市人民政府檔案明確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責任區分如下:
(一)隨軍前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其就業安置按廣東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隨軍前為省會市、計畫單列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名額分配給廣州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由其負責按照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
(三)隨軍前為地級市(含地級市)以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排在本區、縣級市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接收單位安置對象較多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適當的調配。

第十五條

鼓勵隨軍家屬通過自主創業或者自謀職業方式實現就業。
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者給予本市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創業扶持、社保補貼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已接受過指令性或者指導性安置,但對安置情況認為不合適的,在接到工作安置通知後兩個月內可以選擇自謀職業並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視同當地政府已經安置就業,市、區(縣級市)有關部門不再接受其申請或者辦理就業安置手續。

第三章 就業補貼

第十七條

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首次未就業期間,可以在納入安置計畫的第二年提出補貼申請,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屬區(縣級市)政府按照下列規定按月給予基本生活補貼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所需經費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屬區(縣級市)財政解決,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屬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發放和繳納。
(一)自謀職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10%計發。
(二)自謀職業隨軍家屬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所規定基數的下限確定。
(三)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規定年限的自謀職業隨軍家屬,可以繼續領取基本生活補貼並且按照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待遇;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或者按照規定繳交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每人只能享受1次自謀職業相關補貼。

第十八條

對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包括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在編不在崗和人事關係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隨軍家屬實行培訓幫扶安置,超過1年未就業安置的,由其戶口所屬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所需經費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屬區(縣級市)財政解決。

第十九條

自謀職業隨軍家屬的基本生活補貼從審核通過的次月計發,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自謀職業隨軍家屬按照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並由隨軍家屬本人提前1個月送交戶口所屬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申領手續,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補貼。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接到就業安置通知後,應當在兩個月內到指定的部門辦理有關接收手續,逾期不辦理接收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自動放棄安置的隨軍家屬不能享受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待遇,市、區(縣級市)有關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和推薦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補貼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
(一)隨軍家屬已就業並且有收入的。
(二)隨軍家屬出國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區的。
(三)隨軍家屬與軍人解除婚姻關係的。
(四)隨軍家屬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五)隨軍家屬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
(六)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被錄(聘)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府雇員,或者與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的。
(七)軍人被取消軍籍的。
(八)軍人退出現役或者到廣州市行政區域外服役的。
(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再婚的。

第二十二條

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後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屬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核撥。
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核定。

第四章 就業保障和優待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完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各級公共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隨軍家屬服務部門或者隨軍家屬就業服務視窗,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檔案保管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市、區(縣級市)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為隨軍家屬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可以享受本市職業技能培訓優惠政策,每年所需培訓經費在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自謀職業隨軍家屬檔案由戶口所屬區(縣級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存和管理。
隨軍家屬人事關係掛靠在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人事關係掛靠管理費在軍人服役期間按50%收取。

第二十六條

實行勞動契約制或者聘用制的單位,應當與接收的隨軍家屬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契約,但隨軍家屬本人要求籤訂3年以下期限勞動、聘用契約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契約期內除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外,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契約。

第二十七條

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用人單位對接收安置的隨軍家屬,在3年適應期內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當在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保留隨軍家屬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隨軍家屬,符合本市就業資金補貼對象範圍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檔案的審核,如發現在就業安置、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出現偽造檔案、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職業資格或者其他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及時查實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取消該隨軍家屬在廣州市的就業安置,並限期退回多領取的基本生活補貼以及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已移交的個人檔案退回原檔案管理部門。涉及地方的,通報地方相關部門;涉及部隊的,通報該軍人所在單位及上級領導機關,移交部隊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不按期完成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單位,不能評選為“雙擁”工作先進單位。

第三十一條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應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的單位,由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或者先進個人,單位不能評為先進集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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