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施辦法

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施辦法是一項由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天津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施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 警備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駐津部隊戰鬥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津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和本市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軍地各級機構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有關部門、天津警備區和駐津部隊有關單位成立天津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細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措施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負責地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也應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負責落實本區縣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駐津部隊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的基本信息、專業特長、就業狀況、就業意向、培訓需求等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並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天津警備區是駐津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每年10月底前完成收集、統計、匯總下一年度待安置隨軍家屬相關情況,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各區縣人民武裝部(濱海新區軍事部)要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的措施辦法,並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由本人提出安置申請,所在部隊統一報駐地區縣人民武裝部(濱海新區軍事部)初審、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複審後,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下達安置計畫,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轉任相關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部隊統一報駐地區縣人民武裝部(濱海新區軍事部)初審,區縣編制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複審後,由區縣成立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督導有關單位在編制、崗位職數範圍內拿出相應數量崗位面向隨軍家屬進行定向招聘。各接收單位在明確招聘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非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身份的隨軍家屬,在全市事業單位統一招聘中,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地方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天津警備區政治部會同市編制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審核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應垂直管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編制、崗位職數範圍內按照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優先安置。
第十一條 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學歷經歷等情況,按規定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屬於初次安置隨軍家屬的,應按年度招用新職工總量的5%以上進行招錄;初次安置後,應每年度按招用新職工總量的3%進行招錄。市國資委要及時提供國有企業招聘信息並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經認定屬於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困難群體幫扶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提供幫助就業。在社區工作站人員招錄中,同等條件下對隨軍家屬給予優先錄用。
各類企業吸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規定給予最長1年崗位補貼和3年的社保補貼;採取靈活就業且符合條件的,3年內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不低於50%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
第十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有創業意願的隨軍家屬參加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對隨軍家屬自主創業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已經成功創業且帶動就業5人以上、經營穩定的創業者可給予貸款再扶持,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其額度在國家規定貼息額度範圍內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貼息利率予以貼息。對其額度在國家規定貼息最高額度以上且不高於20萬元的部分,由市財政按照貼息利率的50%予以貼息。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憑部隊師以上政治部門證明,稅務部門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所在部隊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以提高其就業和創業能力。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參照本市失業人員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辦法、標準和流程享受培訓費補貼和技能鑑定費補貼。每年由天津警備區政治部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組織有就業和培訓願望隨軍家屬,委託公共實訓基地、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對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隨軍家屬,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核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確保工作實效。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領導幹部任職目標考核,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內容,加強監督檢查力度,促進工作落實。各區縣每年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凡隨軍家屬就業率低於80%的區縣,不得評為雙擁模範城(縣);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隨軍家屬就業的單位,不得評為“雙擁”先進單位,單位領導不能評為“雙擁”先進個人,企業在享受政府財政補貼、政策扶持上不予考慮。
第十八條 駐津武警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廢止,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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