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管理辦法

為加強鎮、街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範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6]13號
【發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廣州市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1996〕13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鎮、街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現將《廣州市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廣州市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管理辦法
為加強鎮、街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範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特制定本辦法。
一、鎮、街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街安委會)負責鎮、街轄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二、鎮、街安委會由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鎮、街領導任主任委員,委員會成員分別由勞動管理站、派出所、供電所、工交辦(或經委、總公司)、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三、鎮、街安委會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定對策、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並組織貫徹實施。
(四)任命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
(五)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
四、鎮、街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五、鎮、街安委辦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鎮、街轄內企業的數量按下列規定配備適量的專(兼)職人員:
(一)企業數量在100戶以下的配兼職人員1名。
(二)企業數量在10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配專職人員1名。
(三)企業數量在200戶以上500戶以下的配專職人員2名。
(四)企業數量在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配專職人員3名。
(五)企業數量在1000戶以上的配專職人員4名。
六、鎮、街安委辦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轄下企業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鎮、街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執行鎮、街安委會的決定。
(二)草擬本鎮、街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安全生產制度,報鎮、街安委會批准後實施。
(三)建立健全本鎮、街安全生產管理網路,協助各村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督促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專兼職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定期召開轄內企業、各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根據本鎮、街的實際情況和上級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五)組織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區、縣級市勞動部門對廠長、經理、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考核。
(六)幫助、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企業實施。
(七)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巡檢所轄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情況依法限期整改;情況嚴重者,提請區、縣級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處罰。
(八)對企業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登記、統計、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分析和處理。
(九)對轄內新辦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三同時”進行初審和預驗收,並報區、縣級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審定。
(十)定期向鎮、街領導和安委會全體會議匯報工作。
七、鎮、街安委辦應建立以下工作檯帳。
(一)安全會議記錄。
(二)安全檢查記錄、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
(三)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報表。
(四)各村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安技員登記名冊。
(五)企業的登記名冊,並按其行業和防火等級分類。
(六)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冊。
(七)特種作業人員登記冊。
八、鎮、街安委辦的工作人員依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工作,工作成績顯著的,由鎮、街和上級安委會給予獎勵;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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