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郵政通信建設管理規定

廣州市郵政通信建設管理規定,穗府[1989]10號。目的是加強廣州市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工作的正常進行,以適應社會經濟文化建設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法規適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郵政通信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10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年3月8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10號
【發布日期】1989-03-08
【生效日期】1989-03-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郵政通信建設管理規定
(穗府(1989)10號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工作的正常進行,以適應社會經濟文化建設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事務。
第三條廣州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和市屬縣郵電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和市屬縣郵電通信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規劃、城建等有關部門應配合搞好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郵政服務機構和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郵政服務機構的建設應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內,並根據設定郵政服務機構的標準和規模,按公用配套設施安排用地。
第五條郵政服務機構設定標準:每一支局(所)平均服務半徑,市中心區為零點五千米;近郊區為一點五千米;遠郊區為三千米;郊縣農村為四千米至五千米。
第六條郵政服務機構設定的要求是:
(一)每一萬五千人至三萬人的居住(小)區、街道、鄉鎮應設郵政所一處;每三萬人至六萬人的居住區、街道、城鎮除按規定設郵政所外,還應按人口數量設定一、二、三等郵政支局;
(二)凡已建成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如未設定郵政服務機構的,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和標準,結合該區的具體情況,重新安排設定;
(三)舊城區成片改造時,應依照本規定的標準,結合改造地區的具體情況,設定郵政服務機構。
第七條各級郵政服務機構建設規模的標準:一等郵政支局的建築面積為二千平方米,服務人口為五萬人至六萬人;二等郵政支局的建築面積為一千五百平方米,服務人口四萬人至五萬人;三等郵政支局的建築面積為一千平方米,服務人口三萬人至四萬人;郵政所的建築面積為二百平方米至三百平方米,服務人口為一萬五千人至三萬人。
郵政支局的建設,還必須另有二百五十平方米至五百平方米作為郵件運輸裝卸場地。縣郵電支局還應根據電信、農村電話建設需要,適當增加建築面積。
第八條城市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或舊城區改造按標準建成的郵政所用房,應與糧店、煤店、書店同等待遇,以優惠價格出售給郵政部門使用。郵政支局的用地,由規劃部門劃地,郵政部門自建或參加統建。農村郵政所的建設,原則上征地自建。
第九條較大規模的車站、機場、港口、賓館和高等院校,根據用郵需要,須設定辦理郵政業務服務機構的,應由所在單位免費提供郵政服務場所。
第十條郵政部門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在用郵條件較差的地方設定郵亭、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或者進行流動服務,所占用的土地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服務機構和郵政設施時,應在適宜的地點安排遷移或選址另建,拆遷和建築期間應當保證被遷移的郵政服務機構和郵政設施保持正常運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郵政服務機構的遷移,必須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等級標準進行安排,原有面積與等級標準面積的差額補償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大、中型郵政基建、技改項目,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在資金、信貸、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為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市政府批准,郵政主管部門可以開辦地方性業務、收取勞務費,所收費用應作為專款用於發展本市的郵政通信建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郵政部門應當在具備通信設備的基本條件下,與有關部門加強合作,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郵政部門對未符合通郵條件的地區、單位或個人的郵件可集中投放於一處,也可以由單位或個人到指定郵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
第十七條以下情況之一屬不符合通郵條件:
(一)單位或個人新建或改建的樓房,在使用前三個月未到所在地郵政局(所)辦理申請通郵手續的;
(二)住宅樓房未按照郵政局指定的位置安裝標準信報箱或者安裝不合標準信報箱的;
(三)新建或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區、經濟開發區和獨立的工礦區,尚未按規定設定郵政服務機構設施的;
(四)用戶所在地未經城市地名辦公室命名的街道和公安局編號釘掛門牌的;
(五)有圍牆的單位和宿舍群,尚未在大院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或標準信箱群的;
(六)郵件只投送到村民委員會捎轉範圍內的新建單位。
第十八條屬本規定條十七條的(三)至(六)項的用戶如提出要求投遞、加派上樓到房或入大院分投等特需服務的,郵政局(所)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辦理,並可收取一定的特需服務費,收取標準由市郵政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章 郵政運輸的保障
第十九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船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進出港口或通過檢查站、隧道、渡口、橋樑時,應按二類車輛優先通行。對執行郵件運輸、投遞任務的郵政車輛應免徵過橋費。
第二十條對執行郵件運輸、投遞和收取郵筒信件任務的郵政汽車、機車、腳踏車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給予核發特準通行證和停車證,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情況下,準許其在禁行路線、禁轉彎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及特準其在禁停地段停車裝卸郵件,但駕駛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郵政車輛或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送和投遞郵件途中如發生一般交通違章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或執勤人員應當予以糾正,並通知郵政主管部門,但不得扣留車輛和人員,以免中斷郵政通信或延誤郵件投遞。違章人員在完成公務後,必須主動到有關主管部門接受處理。
第二十二條航空、鐵路、公路、水運等單位均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運輸單位在接受委託運送郵件時,必須與郵政部門簽訂運郵契約,按郵件發運的時限要求優先發運,並保證郵件安全。
郵件的運費,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優惠,依照雙方簽訂“運郵契約”的運費標準結算。
第二十三條運輸單位承運郵件,除郵政部門派員押運外,運輸單位必須與郵政部門按商定車站、碼頭停靠,辦理郵件交接簽收手續。
郵件在運輸單位保管或在運輸途中,發生損毀、丟失、短少、水濕、污損的,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有關運輸必須按照“運郵契約”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郵政部門在車站、機場、港口轉運郵件時,有關單位應提供適當的裝卸郵件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五章 郵政通信的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規定使用郵政業務,嚴禁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動。
郵政部門應依法協助公安、工商管理部門查處利用郵政運輸進行的投機倒把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嚴禁下列妨礙或者破壞郵政通信正常工作的行為:
(一)偽造或者冒用郵電徽、郵旗等郵政專用標誌和郵政標誌服;
(二)偽造或者冒用郵政日戳、郵政夾鉗、郵袋、郵政信報兜等郵政專用品;
(三)偽造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和郵資郵筒;
(四)塗污或損毀郵筒、信箱、郵亭、報刊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公用設施;
(五)非法攔截郵政運輸車輛,非法檢查或截留載運郵件;
(六)阻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危害郵政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在郵政局(所)門前或者出入通道設攤擺檔、堆放物件,影響郵件運輸;
(八)用欄桿封閉郵筒和在距離郵筒二米範圍內堆放物件。
第二十七條城鎮住宅樓房必須在每一單元的首層梯口設定與住戶號數相應的標準信報箱或信報箱群,有圍牆的住宅樓群應在出入口處裝設標準信報箱群,標準信報箱或信報箱群由產權人負責維修和更換。
住宅信報箱應按廣州市郵政局的設計標準制定。
住宅樓房信報箱附近不得停入腳踏車或堆放雜物,以免影響郵件投遞工作。
第二十八條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或匯款,必須憑下列證件:
(一)屬本市戶口的收件人,憑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屬外地來本市(縣)的人員除持本人有效證件外,旅客還須持臨時居住的旅店、招待所或賓館證明;出差人員還須持聯繫單位證明;探親人員還須持所在住戶的戶口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郵政部門對可歸責的原因而造成用戶給據郵件損毀、丟失、短少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凡用戶對郵政部門按規定手續投交的郵件、兌付的匯款,當面未提出異議的,郵政部門不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的收發室接收本單位及私人郵件後,如因誤交、積壓、丟失等原因,造成郵件損失、匯款被冒領的,由該單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業單位,對居住本處旅客郵件負有安全保護責任。在旅客提取郵件時,必須在確認收件人身份後,方可投交。如發生誤交或丟失而造成郵件、匯款被冒領的損失,由該旅業單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寄件人由於違章夾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損失的,或因封裝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郵件、物品、設備的,寄件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凡用戶為通過郵政辦理禁寄、超限量的物品郵寄業務或其他違章行為,而行賄郵政工作人員的,郵政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行賄人進行處理,可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沒收行賄財物等。
第三十五條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用戶財物,為用戶辦理禁寄、超限量的物品郵寄業務或為其他違章行為提供便利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並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經濟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損壞郵政信箱、郵筒、報刊亭、郵亭、郵政編碼牌設施的,視不同情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污損郵政設施的,除責令限期消除或恢復原狀外,並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二)擅自拆除、遷移郵政設施的,除責令按價賠償、原地復建外,並處以賠償金額二倍的罰款;
(三)故意破壞郵政設施,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價賠償外,並處以賠償金額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偽造或冒用郵政日戳、郵政夾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個人不聽勸阻,非法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進行搜查或者強行乘搭,妨礙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非法扣留、盜竊、私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在辦理郵政業務場所無理取鬧、阻撓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郵政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冒充郵政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四十二條偽造或冒用郵政標誌、郵政標誌服的,除由郵政主管部門沒收偽造、冒用物品外,並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非郵政機構和個人非法使用郵袋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並按郵電部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三條本章規定的違章行為責任,屬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章的處罰規定,可以單獨執行,也可以合併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如與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符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廣州市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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