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傳城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廣州市越秀區傳城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廣州市越秀區傳城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簡稱“傳城社工”)是數位熱心志願者回響廣州青年志願者協會號召,籍運作“西關小屋”之際進行服務項目化、組織化探索,傾注數百人的心血,歷時三餘年籌備,於2014年7月15日成立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越秀區傳城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 外文名:Guangzhou Yuexiu District Chuen Sing Social Work Service Centre
  •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5日
  • 機構宗旨:傳承愛心,全城參與
  • 服務理念:專業、價值、創新
  • 理事長:李小伍
  • 執委會主任:黃妍
團隊介紹,中心章程,服務項目,榮譽稱號,媒體報導,

團隊介紹

傳城社工中心(粵穗越民政字第010504號)於2014年7月15日註冊為民辦非企業(法人),以“傳承愛心,全城參與”為機構宗旨,融合“專業、價值、創新”的服務理念,採用理事會、監事會、執行委員會的架構運營。先後有近萬人次參加“傳城社工”發起的服務活動。
現有理事會7人,監事會2人,執行委員會5人,職能志願者60餘人;月可動員的常態化志願者穩定在400人左右,由在職白領、在校學生、退休市民組成,協同社團組織6個。
2011年以來,團隊已累計對社會服務超過3.7萬小時,具備自擬開發服務項目、聯合協同發起項目和承接社會服務項目的能力。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中心的名稱是廣州市越秀區傳城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第二條本中心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傳承愛心,全城參與”和“規範、價值、創新”的公益理念,以專業規範的工作方法,提升服務標準;以嚴謹務實的公益信念,追求公益價值;以進取創新的姿態,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
第五條本中心的住所是:廣州市越秀區龜崗大馬路德安路1號之二5樓。
廣州市越秀區傳城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出資人、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中心開辦資金:人民幣叄萬元。出資人: 李小伍出資金額壹萬元;譚笑卿出資金額壹萬元;謝棟興出資金額壹萬元。出資人對投入到本中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八條本中心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中心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中心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本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為各類有需要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二)為各類有需要的機構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三)為機構、社區、家庭和個人提供社會工作服務諮詢、研究、培訓等服務;
(四)接受政府、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委託,設計、開發、管理、運作社會工作服務;
(五)繼承發揚傳統文化,開展與傳播公益和文明有關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中心設理事會,其成員為柒人。理事會是本中心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出資人、職工代表、志願者代表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或選舉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業務範圍、業務活動計畫和工作職能;
(二)補選或者罷免理事;
(三)選舉或者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四)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五)對章程登記事項的變更,合併、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解散、清算、終止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修正或者撤銷執行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選舉辦法;
(八)聘任或者解聘理事和執行委員會委員及財務負責人;
(九)決定內部機構的設定;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
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產生或罷免,必須由應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會議無法如期舉行的,可延期舉行。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到會理事的二分之一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且事後沒有實際參與上述決議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任免執行委員會成員和財務負責人檔案;
(四)簽署批准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簽署理事會授權執行的契約和其它法定檔案;
(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其成員為五至九人,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執行委員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負責擬定中心的預算和決算。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執行委員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執行委員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到會執行委員的二分之一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
(一)執行委員會主任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會成員聯名提議時;
執行委員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製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由執行主任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兩名,委員若干名。
執行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委員均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執行委員會主任(簡稱:執行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實施情況;
(三)簽署任免內設機構負責人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本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執行主任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執行主任指定的執行副主任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設立監事貳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由出資人、職工代表、志願者代表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或選舉產生和罷免。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本中心理事、執行委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二)監督本中心內部的選舉、罷免工作;
(三)監督執行委員會履行理事會的決議;
(四)檢查本中心的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上述部門監督檢查;
(五)監督本中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執行委員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本中心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拒絕改正的可向理事會提請罷免,必要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負責本中心的防治腐敗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監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到會監事的二分之一通過。
監事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製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交監事會議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六條 理事、執行委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給本中心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理事會沒有依照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處理的,監事通過會議決議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理事、監事和執行委員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監事和執行委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和執行委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對本中心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理事、監事、執行委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中心的財產。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和執行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本中心資金;
(二)將本中心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章程的規定,未經理事會同意,將本中心的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中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理事會同意,以本中心的名義訂立契約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理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本中心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本中心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賄賂、回扣、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本中心的秘密或者侵犯本中心的智慧財產權;
(八)違反對本中心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理事、監事和執行委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中心所有。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和執行委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給本中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含政府購買服務);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四條 本中心至少每年度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執行國家規定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按照《民辦非企業機構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自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中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用於發展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事業。清算期間,不得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中心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中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務項目

截止2014年12月,已承接社會服務:海珠區圖書館曉港公園分館、動物園南門志願驛站、曉港公園志願驛站,常規運作項目:垃圾分類大篷車、精彩十分鐘、科普手偶劇、大愛嶺南·助殘手工藝、心
海行動、清風頌廉、幸福社區科普行、飲水思源等十個服務項目。
服務區域涵蓋廣州市12區及珠三角周邊城市,以“傳城社工,全情為您傳承愛心,全程參與”向廣大服務對象,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榮譽稱號

曾獲得2011年廣東省志願者聯合會“千家公益社團”,2012、2013年廣州志願先進集體,2013、2014年垃圾分類宣講示範隊伍,2014年志願驛站示範站、最佳模範站,第四屆“飛揚獎”優秀項目等榮譽稱號。

媒體報導

傳城社工注重各利益相關者的關切,保存完整、齊全的服務活動記錄,及時通過網站、@傳城社工、志願時公益平台,服務簡報、年度報表等形式對外披露組織活動信息;我們以建設為更有價值的公益組織而不斷努力!
先後得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廣東衛視、南方電視台、廣州電視台、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信息時報、廣州青年報、大洋網等媒體的專題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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