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於2011年11月2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穗府辦〔2011〕45號印發。該《辦法》共14章,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穗府辦〔2006〕3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實質:辦法
  • 關於:補充醫療保險
通知,保險辦法,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11〕45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令〔2008〕第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或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以自願為原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以全體在職職工為整體參保;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停保和人員變更手續。
第五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繳納0.5%。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也可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的程式或方式,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確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分擔比例。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屬於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其中,失業人員個人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從發放給其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第七條 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及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補充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八條 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停止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後,補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的,可同時補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開始因病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2000元以上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金支付70%。
第十條 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本市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中列支。
按月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因欠費停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停止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後,補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的,可同時補付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結算、支付辦法及就醫管理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及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收支節餘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金納入財政專戶,與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統籌使用,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印發〈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6〕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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