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符合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的人員均納入按月獎勵的範圍。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含單位申請財政墊資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由財政墊資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告一段落,不再受理新增的申請個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 外文名:Guangzhou City, the only child child parents family planning incentives
  • 開始執行時間: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衛生計生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9日
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獲得獎勵優待的權利,規範本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及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的申領、資格確認和發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本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提供本市戶籍人口基本項目信息。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獎勵金所需經費的安排。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隨養老金渠道的獎勵金代發。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獎勵對象個人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持。
第四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子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下簡稱到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可以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後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後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後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計畫生育特別扶助條件且納入計畫生育特別扶助範圍的對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按照經費供給渠道由市、區財政分別負擔解決;其他人員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
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獎勵金標準。
第六條 獎勵金自獎勵對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2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5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項規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當月開始計發,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領取的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
第七條 屬於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的,獎勵金隨其養老金渠道代發。
不屬於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或者獎勵金無法隨其養老金渠道發放的,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的區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由所在單位隨其工資或者退休金髮放。
第八條 獎勵對象資格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審,街(鎮)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中的獎勵對象資格由所在單位初審,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確認;所在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確認。
初審單位和審核確認單位統稱為審核單位。
第九條 承擔獎勵對象資格初審業務的單位應當公開對外辦理獎勵業務的時間。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依申請辦理。獎勵對象行動不便的,可以向初審單位預約上門辦理。
獎勵對象在到齡前2個月內可以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也可以在市衛生計生委網站上預申報。採用預申報的,應當在預申報後7個工作日內向初審單位遞交材料,辦理受理手續;逾期沒有辦理的,初審單位可以終止該申請。預申報被終止的,獎勵對象應重新申報。
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第十一條 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獎勵對象本人市民卡,沒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本人免冠證件照1張;
(三)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提供子女死亡證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況證明。
獎勵對象婚姻狀況有變動的,審核單位可以要求獎勵對象補充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者司法裁判書;
(二)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變動證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本人退休證或者經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退休審核表》複印件。
第十二條 初審單位收到申請,對信息無誤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對需要補充信息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出具告知書。
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審核單位既無法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又無法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證實的,可依據申請人簽署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確認手續。
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初審單位應當做好申請筆錄,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受理。
第十三條 初審單位受理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申請資料送審核確認單位審核;審核確認單位收到初審通過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符合獎勵條件的,納入發放範圍按時發放。
初審或者審核確認不通過的,應當出具不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申請受理後需要變更姓名、證件號碼、社保編號、戶籍地址、獎勵金髮放渠道或者發放賬號等信息的,由獎勵對象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變更相關信息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需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單位依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獎勵金髮放渠道不能正常發放的,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獎勵對象變更發放渠道。獎勵對象成功變更發放渠道後,延誤發放的獎勵金予以補發。
第十六條 獎勵對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可以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市民卡在遷入地辦理獎勵金髮放關係的轉入登記,納入遷入地發放。轉入登記生效前遷出地因戶籍遷出暫停發放的獎勵金,在轉入登記生效後由遷入地接續發放。
第十七條 獎勵對象遷出市外的,憑遷出地的《計生獎勵金髮放關係轉移通知》依遷入地的政策接續獎勵待遇。遷入地沒有獎勵政策或獎勵政策不銜接的,獎勵金自動終止享受。
第十八條 符合本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且在到齡後從市外遷入的人員,遷入本市後可領獎勵金,獎勵金自遷入當月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屬按月獎勵且當地終止待遇時間晚於申請人遷入本市時間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開始計發。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遷入的,自本辦法實施當月開始計發。
市外遷入人員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遷出地街(鎮、鄉)以上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和獎勵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第十九條 獎勵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獎勵金髮放至情況發生當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
(二)轉為計畫生育特別扶助;
(三)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註銷本市戶籍);
(四)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
(五)死亡。
第二十條 獎勵對象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至(四)項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市有管轄權的初審單位申報,辦理獎勵金停發手續;獎勵對象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代為履行相關手續。
獎勵對象發生上述情況沒有申報的,審核單位在得知其信息後應當終止其獎勵資格,停發獎勵金。
第二十一條 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的,應當退回。
審核單位發現多發獎勵金的應當及時通知獎勵對象退回,經通知獎勵對象逾期沒有退回的,審核單位應當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直至其將多領的獎勵金退回或者抵扣完畢。
第二十二條 審核單位應當定期對獎勵對象的資格進行核對,不符合獎勵資格的應當終止其獎勵待遇。
審核單位應當提前公告資格核對的時間和方式。獎勵對象應當配合做好核對工作。對不配合核對或者失聯的獎勵對象,審核單位可以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
獎勵對象被暫停獎勵金髮放,恢復聯絡經審核單位核對信息或者確認多領獎勵金已經退回(抵扣完畢)且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獎勵金繼續發放;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終止發放。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歸檔,由審核確認單位歸入計生檔案保管。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的申請材料,由初審單位歸入獎勵對象的人事檔案保管。
歸檔材料包括:
(一)獎勵對象簽名確認的《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申請表》;
(二)審核單位出具的辦理材料存根;
(三)獎勵對象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 獎勵對象申領獎勵金,應當如實填報《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申請表》並對個人婚育相關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用隱瞞、欺詐、虛報等不誠信方式騙取獎勵的,依照《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當事人騙取獎勵或者拒絕退回多領獎勵金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不良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本市財政供養人員是指市本級和區、街、鎮屬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財政核撥)和公益二類(財政核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市行政事業單位中退休領取養老金人員(含非財政供養人員、財政供養的工勤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資格審核確認,獎勵金隨養老金渠道發放(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戶籍地委託代發單位發放)。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按照其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執行,當地規定由工作單位支付的單位應當支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辦法實施前,我市有關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的工作仍按《關於解決廣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補充意見》(穗計生髮〔2011〕19號)辦理。
附屬檔案:1.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申請受理回執
2.不符合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條件告知書
3.計生獎勵金髮放關係轉移通知
4.補充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書
5.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參考樣式)

內容解讀

《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獎勵辦法》的貫徹落實,廣州市衛計委近日舉辦專題培訓班。廣州市各區、街鎮計生分管領導、計生專乾;市直各單位以及中央、省駐穗單位計生幹部1200多人參加了培訓。
《獎勵辦法》實施在即,因涉及人員多,範圍廣泛,備受關注。記者梳理市民關心的10個代表性問題,採訪廣州市衛計委家庭發展處有關負責人。
10大熱點問題
1. 關於網上預申報
問:《獎勵辦法》提到可以在到齡前兩個月提早申請,為何網站仍未能申辦?
答:為方便獎勵對象申領獎勵金,自2009年按月獎勵政策實施起,廣州市衛計委(包括原市人口計生局)就在所屬官網開通了網上預申報服務,獎勵對象只需進入廣州市衛生計生委官方網站的“網上辦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欄目即可自主預申報。為配合2017年1月1日起《獎勵辦法》的實施,目前正對系統進行升級完善,以適應早期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以及到齡後遷入廣州市的獎勵對象的申辦工作,預計在12月下旬相關調整將到位。在系統升級調整期間,部分過去曾申報過退休時一次性獎勵的對象會受影響。由於今後申領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主要根據獎勵對象的類別確定和開始發放的時間,與申請先後沒有直接關聯。為避免“扎堆”,建議適當延後申請,錯峰辦理,以免增加個人申辦等候時間。
2. 關於非廣州市財政供養人員
問:如果本身是廣州市民,但又是省屬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該由哪裡發放?找何種渠道申請?
答:根據《獎勵辦法》,非廣州市財政供養人員的獎勵對象均向本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在廣州市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老金的,獎勵金隨養老金渠道發放;不屬於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或者獎勵金無法隨其養老金渠道發放的,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的區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
3.關於外地退休戶籍人員
問:2008年前,在外地退休的廣州市戶籍人員能否申辦領取獎勵金?
答: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已達到規定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從2017年1月開始納入按月獎勵;個別戶籍一直在本市,因工作原因,2008年12月31日前在市外單位退休已達到規定年齡的獎勵對象可以參照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情形辦理;在外地工作退休(含到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按照遷入人員的政策辦理。
4.關於早期退休市財政供養人員
問:2008年前,在廣州市退休的財政供養人員是否回原單位申辦領取獎勵金?
答:早期退休的廣州市財政供養人員獎勵對象向原工作單位申請,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單位隨其退休金髮放。
5. 關於以前按工資加的獎勵
問:2008年前按工資加5%的獎勵金,申辦每月150元後,工資加5%是否仍繼續?
答:根據《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早期退休加發5%的獎勵對象從2017年納入按月獎勵範圍後,其退休時退休費構成不調整。
6.關於一次性獎勵
問:2008年之前退休的,當時沒有申請一次性計生獎勵,現在能否重新申請一次性獎勵?
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單位退休符合當時一次性獎勵條件的,由單位負責按標準發放一次性獎勵。廣州市此前也分別出台了解決全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定和補充意見,對符合財政兜底解決並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請的個案,仍按照《關於解決廣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補充意見》(穗計生髮〔2011〕19號)辦理。2017年1月1日起《獎勵辦法》正式實施,所有人群均納入按月獎勵的範圍,公共財政不再受理要求財政兜底解決的申請。
7.關於第一段婚姻生子
問:第一段婚姻裡面生了一個孩子,此後沒有再婚,可以領獎金嗎?
答:根據《獎勵辦法》,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後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是可以參照享受獎勵的。
8.關於二婚的情形
問:女士是初婚,與丈夫生育一個小孩,但男士是二婚,男士初婚的時候生了一個小孩,那這位女士是不是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獎勵?
答:根據《獎勵辦法》,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參照獨生子女父母申領獎勵金:
(一)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二)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後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9.關於
政策延續
問:此前已經是按照每月150元的獎勵金獎勵,這次新政出台,是不是繼續延續原來的政策呢?
答:《獎勵辦法》是對現行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政策的延續和完善,所以已經在領按月獎勵的對象仍按政策享受,沒有影響。
10.關於補發問題
問:按月發獎的政策不是從2009年就開始了嗎?為什麼仍然有部分市民反映拿過一次性的獎勵呢?如果他們是早些年就滿足按月領取獎勵的要求,多年沒有申請,沒有領到這部分獎勵的,這部分獎金可以補發嗎?
答: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及廣州市的相關規定,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依當時政策給予退休時退休費加發5%或者一次性獎勵,單位沒有支付能力符合財政兜底解決條件的,由單位申請財政墊資落實。
對2008年12月31日前在單位退休且在2009年1月1日以後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按照退休時的政策由退休單位發給一次性獎勵。
2009年開始,對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本市戶籍獎勵對象依申請從到齡次月由政府給予按月獎勵,對2009年1月1日前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符合獎勵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社會申辦養老金人員和下崗失業、無業人員,依申請從2009年開始計發獎勵金。
30多年來,廣州市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隨著《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調整,在以下三個階段出現過三種不同的獎勵方式:
第一階段
實行時間:1980年2月至2002年8月31日;獎勵方式:退休時退休金加發5%;
第二階段
實行時間: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獎勵方式:退休時由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階段
實行時間:2009年1月1日開始;獎勵方式:對到齡獎勵對象由政府按月發給獎勵金。
2017年1月1日起,符合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的人員均納入按月獎勵的範圍。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含單位申請財政墊資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由財政墊資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告一段落,不再受理新增的申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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