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管理辦法

廣州市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管理辦法
  • 地區:廣州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的管理,確保加氣站安全供氣,促進液化石油氣汽車的普及和發展,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氣站的規劃、建設、經營及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加氣站的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消防、勞動和社會保障、技術監督、環保、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加氣站的建設規劃必須納入本市城市燃氣規劃,加氣站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加氣站建設規劃。
第五條 加氣站的新建、擴建、改建必須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初審,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三)設計方案(包括廠站總平面圖、工藝流程圖)。
(四)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有關用地檔案。
(六)合格氣源的供應證明。
第六條 加氣站建設初審同意後,按基建程式辦理報建手續。經報建批准的,應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開工的,必須向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七條 加氣站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八條 加氣站的設計、施工及安裝必須按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執行。
第九條 加氣站建設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加氣站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條 加氣站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各有關部門進行專項驗收,並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驗收。申請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基建立項及規劃批准檔案。
(二)公安消防、勞動和社會保障、技術監督、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
(三)加氣站施工、安裝工程監理報告。
(四)土建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加氣站建設工程經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加氣站的單位必須持有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並取得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廣州市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廣州市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十二條 加氣站出售的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加氣站發生轉讓、停業、復業及其它行為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因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的,應當在停業當日向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加氣站連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需要恢復營業的,必須經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重新營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加氣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並應當聘請燃氣或化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加氣站的生產安全工作。
加氣站的負責人、安全員、加氣工等應當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進行上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加氣站操作規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卸氣、運行、加氣應有健全的記錄。
第十七條 在加氣站儲氣罐的安全範圍內,禁止停放車輛、堆放物品和攜帶火種。
加氣站內禁止設定洗車、修車等作業場所。
第十八條 加氣站只允許通過加氣機向汽車專用瓶加氣,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氣。
第十九條 遇有特殊情況時,加氣站的安全負責人或加氣工有權決定停止加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氣站不得為用氣車輛加氣:
(一)以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汽車,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改裝檢驗合格證。
(二)汽車貯氣瓶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有效檢驗合格證。
(三)汽車駕駛員無駕駛液化石油氣汽車上崗證。
第二十一條 加氣站內發生液化石油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應當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並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和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公安消防、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技術監督、環保、規劃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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