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律援助基金會

廣州市法律援助基金會

廣州市法律援助基金會(Guangzhou LEGAL AID FOUNDATION,GLAF)由廣州市司法局發起,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16年在民政局依法登記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募基金會,是全省首家致力於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公募基金會。其主要宗旨是:開展慈善活動,支持廣州市法律援助事業,保障司法人權,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廣州社會和諧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法律援助基金會
  • 外文名:Guangzhou LEGAL AID FOUNDATION,GLAF
  • 批准部門:廣東省民政廳
  • 登記證號:粵財法【2017】2號
  • 成立時間:2016年
  • 法人:王漢東
組織概況,大事記,組織宗旨,主要任務,活動範圍,機構人員,顧問,理事會成員,理事長,秘書長,監事會監事長,宣傳大使,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

組織概況

大事記

1、2016年4月1日,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預備會議;
2、2016年5月11日,廣東省民政廳批覆同意設立登記廣州市法律援助基金會,並頒發登記證書;
3、2016年5月26日,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
4、2016年8月,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
5、2017年3月7日,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四次理事會議;
6、2017年3月31日,《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實施一周年大型律師諮詢活動;
7、2017年6月26日,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五次理事會議;
7、2017年8月9日,在廣州電視台舉辦“愛心鑄法盾 援手護公平”廣州法援在行動特別節目。

組織宗旨

開展慈善活動,支持廣州市法律援助事業,保障司法人權,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廣州社會和諧穩定。

主要任務

募集法律援助資金,為實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質支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活動範圍

在廣州依法開展資金募集、基金增值等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機構人員

顧問

吳樹堅

理事會成員

王漢東、黃倩、姚偉鳴、肖勝方、趙曉飛

理事長

王漢東

秘書長

趙曉飛

監事會監事長

蘇寶明

宣傳大使

倪慧英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州市法律援助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通過公開募捐籌集資金,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州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支持廣州市法律援助事業,保障司法人權,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廣州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600萬元,來源於財政撥款。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廣州市東風中路503號東建大廈一樓,郵政編碼:510045。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獲得法律援助服務;
(二)資助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等公益活動;
(三)支持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的參與議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1/3,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係的沒有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組織架構組成;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基金;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其成員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會計資料和慈善項目執行情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履行理事會監督職責。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理事長辦公會,決定階段性重要工作;
(五)與業務主管單位協商一致後,提名理事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檔案;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定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三)管理費用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同意方能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及時向社會公開。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按照章程規定無法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
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17年 5月 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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