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法律援助基金會

雲南省法律援助基金會。英文名稱: YUNNAN LEGAL AID FOUNDATION 。基金會是向社會募捐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法律援助基金會
  • 外文名:YUNNAN LEGAL AID FOUNDATION 
  • 原始基金:4706593.10元
  • 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簡介,章程,

簡介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706593.10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司法廳。
基金會的宗旨:依法募集社會資金,維護經濟困難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基金會的住所:雲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法律援助基金會。英文名稱: YUNNAN LEGAL AID FOUNDATION 。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向社會募捐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募集社會資金,維護經濟困難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706593.10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司法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雲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二)資助法律援助機構開展辦理案件、業務培訓、工作宣傳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三)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調查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熱心法律援助事業,在社會各界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二)對本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
(三)司法行政系統的有關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成換屆領導機構,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基金會決議,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參加本基金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聽取和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情況;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或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議。召開理事會議,必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別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本省居民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或者其委託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理事長辦公會,決定階段性重要工作;
(五)與業務主管單位協商一致後,提名理事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六)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提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常務副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有關人員列席,討論決定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設定秘書處,為基金會辦事執行機構,秘書長在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及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由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實施;
(三)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後監督實施;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七)本基金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章程的規定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有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通過不同形式,支持本省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資助與本省有關的法律援助項目,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三)支付本基金會行政辦公開支以及其餘符合有關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大型公益募捐活動;
(二)與有關單位合作的項目籌資;
(三)法律援助專項募捐活動;
(四)法律援助專項活動的支出;
(五)專項法律援助基金的設立和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約定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對受助人提供資金捐助,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捐贈者名單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基金會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由於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資於雲南省司法廳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用於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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