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 位置:廣州市
  • 類型:檔案
  • 領域:政治經濟
總則,其他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團體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
經市編辦核定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使用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章 單位自用資產管理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內部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購建審批制度。資產購建,應當進行充分論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編制資產購建計畫,需要報批的項目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列入部門預算後組織採購;對不需要報批的資產購建項目,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編制採購預算,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列入部門預算組織採購。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採購制度。購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資產採購不需政府採購的,單位內部應嚴格建立採購與付款程式,加強請購、審批、契約訂立、採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內部控制。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入庫登記制度。資產到達後,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不合要求不能入庫,嚴禁沒有經過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直接送達使用部門。資產保管人員簽字後,及時將相關憑證送達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嚴禁對沒有經過資產管理部門或人員確認的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保管清查制度。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的領用應經過主管領導的批准;資產出庫,保管人員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的人員離職,所用資產應當按規定交回。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處置審批制度。資產處置,應由資產使用部門會同資產管理部門、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審計監察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單位領導審核後,按資產管理審批許可權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資產保管、使用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監督,對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和考評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財務及資產管理進行審計,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建立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資產管理人員調離、離任資產審計或檢查制度,對審計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半年或年度)向單位領導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情況和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接受單位領導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經常檢查並改善資產的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十五條 除應付突發事件的專用設施外,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
第三章 對外投資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辦的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資產使用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下列資產不得用作對外投資:
(一)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
(三)保證本單位正常運作的資產。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對外投資,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四)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意向書、草簽的協定或契約;
(五)資產價值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近期會計報表和資產報表;
(七)資產產權證明;
(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申報審批表(附表1);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檔案、證件及資料。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享有對外投資收益分配權,並承擔對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單個項目所取得的稅後利潤,按20%繳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餘下的收入,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核補和經費自籌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用於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專項管理。
(一)專項登記。應當對這些資產建立專門台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專項考核。應當建立這部分資產管理考核的指標體系,對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

其他內容

第四章 出租、出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申請報告;
(二)資產價值證明;
(三)資產產權證明;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附表2);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築物除提供權屬證明外,還需提供房屋建築物的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檔案、證件及資料。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委託經市財政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資產,需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後採取其他方式出租。屬房產出租的,租金不低於房管部門公布的所在區域房租參考價。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的承租方確定後,由產權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契約。每期租賃契約的期限一般為一到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資產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核撥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財政核補和經費自籌的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每月按租金收入的10%向財政部門繳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後的餘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出租出借的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對其應當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章 對外擔保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除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對外擔保外,其他事業單位確需對外擔保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申請報告;
(二)資產價值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三)資產產權證明;
(四)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檔案、證件及資料。
第六章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核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負債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制發。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取的《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產權登記證》。《產權登記證》遺失或者毀壞,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補領。
第七章 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使用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執行國有資產使用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有關行政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區、縣級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